劳动力价值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这些生活资料在形式上虽然可能有变化,但是在一定社会的一定时代,它们的量是一定的,所以应该看作是一个不变量。变化的是这个量的价值。还有两个因素决定劳动力的价值。一个是劳动力的发展费用,这种费用是随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另一个是劳动力的自然差别,男劳动力和女劳动力,成年劳动力和未成年劳动力的自然差别。这些不同劳动力的使用(这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工人家庭的再生产费用上和在成年男工的价值上都造成很大的差别。但是在下面的研究中,是撇开这两个因素的。
我们假定:1、商品是按照它的价值出售的;2、劳动力的价格有时可能比它的价值高,但从不比它的价值低。
在这种假定下,我们看到,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取决于三种情况:1、工作日的长度,或劳动的外延量;2、正常的劳动强度,或劳动的内含量,即一定时间内耗费一定量的劳动;3、最后,劳动生产力,即由于生产条件发展程度的不同,等量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会提供较多或较少的产品量。显然,这三个因素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组合:或者是其中一个因素不变,其他两个因素可变;或者两个因素不变,一个因素可变;最后,或者三个因素同时变化。这些因素同时变化时,又因为变化的大小和方向可以不同,组合也就更加多种多样了。下面只谈谈几种最主要的组合。
I、工作日的长度和劳动强度不变(已定),劳动生产力可变
在这个假定下,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是由三个规律决定的:
第一,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从而不论产品量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
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产品例如为6先令,虽然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量随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以致6先令的价值会分配在较多或较少的商品上面。
第二,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按照相反的方向变化。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它的提高或降低,按照相反的方向影响劳动力的价值,按照相同的方向影响剩余价值。
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产品是一个不变量,例如6先令。这个不变量等于剩余价值加劳动力价值(这个价值由工人以等价来补偿)之和。不言而喻,在一个不变量的两个部分当中,一个部分不减少,另一个部分就不能增加。剩余价值不由3先令降低到2先令,劳动力的价值就不可能由3先令提高到4先令,反过来,劳动力的价值不由3先令降低到2先令,剩余价值就不可能由3先令提高到4先令。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价值或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如果没有它们的相对量或比例量的同时变化,是不可能变化的。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不可能同时提高或同时降低。
其次,如果劳动生产力不提高,劳动力的价值就不能降低,从而剩余价值就不能提高。用前面的例子来说,如果不是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使以前需要6小时生产的生活资料量用4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劳动力的价值就不可能由3先令降低到2先令。反过来,如果不是劳动生产力的下降,使以前只用6小时就能生产的生活资料量要用8小时才能生产出来,劳动力的价值也就不可能由3先令提高到4先令。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提高剩余价值,相反地,劳动生产率的下降会提高劳动力的价值,降低剩余价值。
李嘉图在表述这个规律时忽略了一点:虽然剩余价值量或剩余劳动量的变化是以劳动力的价值量或必要劳动量的相反的变化为前提的,但决不能由此推论说,这些量是按照同一比例变化的。它们会以相同的量增加或减少。但是价值产品或工作日的各部分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取决于劳动生产力变化以前的原来的划分。假定劳动力价值为4先令,或必要劳动时间为8小时,剩余价值为2先令,或剩余劳动为4小时;如果由于劳动生产力提高,劳动力价值降低到3先令,或必要劳动降低到6小时,那末剩余价值就提高到3先令,或剩余劳动提高到6小时。一方增加的量和另一方减少的量都是2小时或1先令。但是量的相对的变化在两方面是不一样的。劳动力的价值由4先令降低到3先令,即降低了14或25%,剩余价值则由2先令提高到3先令,即提高12或50%。由此可见,劳动生产力的一定变化所引起的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取决于工作日中原来表现为剩余价值的那一部分,如果那部分原来较小,比例就较大,原来较大,比例就较小。
第三,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始终是劳动力价值相应的减少或增加的结果,而绝不是这种减少或增加的原因。
因为工作日是一个不变量,并表现为不变的价值量,因为剩余价值量的每一变化都有劳动力价值量的相反的变化与之相适应,又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只能随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很清楚,在这些条件下,剩余价值量的任何变化都是由劳动力价值量的相反的变化而引起的。上面我们已经知道,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如果没有它们的相对量的变化,是不可能变化的。现在,我们又得出,它们的相对量,如果没有劳动力价值的绝对量的变化,是不可能变化的。
按照第三个规律,剩余价值量的变化是以劳动生产力的变化所引起的劳动力价值的变动为前提的。剩余价值量变化的界限是由劳动力价值的新的界限决定的。但是,即使在情况允许这个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下,也会发生各种中间的变动。例如,由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劳动力价值由4先令降低到3先令,或者必要劳动时间由8小时降低到6小时,而劳动力的价格还是可以只降低到3先令8便士,3先令6便士,3先令2便士等等,因而剩余价值只提高到3先令4便士,3先令6便士,3先令10便士等等。下降以3先令为最低界限,但下降程度要取决于资本的压力同工人的反抗这二者的力量对比。
劳动力的价值是由一定量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是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而不是它们的量。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工人和资本家的生活资料量可以同时按照同样的比例增长,而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之间不发生任何量的变化。如果劳动力原来的价值是3先令,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而剩余价值也是3先令,剩余劳动也是6小时,那末,在工作日的划分不变的情况下,劳动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而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会保持不变。不过它们现在都表现为数量增加一倍、但按比例变得便宜了的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价格虽然不变,但是它现在提高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上。如果劳动力的价格下降,但没有下降到由劳动力的新价值所决定的最低界限,即112先令,而是下降到2先令10便士,2先令6便士等等,那末这个下降了的价格也还是代表一个增加了的生活资料量。可见,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劳动力的价格能够不断下降,而工人的生活资料量同时不断增加。但是相对地说,即同剩余价值比较起来,劳动力的价值还是不断下降,从而工人和资本家的生活状况之间的鸿沟越来越深。
李嘉图第一个严密地表述了上述三个规律。他的阐述中的缺点是:1、他把这些规律所适用的各种特殊条件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理所当然的、普遍的和唯一的条件。他不认识工作日长度的变化,也不认识劳动强度的变化,因此在他看来,劳动生产率自然就成了唯一可变的因素。2、同其他一切经济学家一样,李嘉图从不研究剩余价值本身,就是说,他不是撇开它的特殊形式如利润、地租等去进行研究。这一点在更大的程度上损害了他的分析。因此,他把剩余价值率的各种规律同利润率的各种规律直接混为一谈。上面已经说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同预付总资本的比率,而剩余价值率则是剩余价值同这个资本的可变部分的比率。假定资本(C)为500镑,分在原料、劳动资料等(c)上共400镑,分在工资(v)上为100镑;再假定剩余价值(m)=100镑。这样,剩余价值率为mv=100镑100镑=100%,而利润率mC=100镑500镑=20%。此外,很显然,利润率还取决于对剩余价值率不发生任何影响的一些情况。以后在本书第三卷中,我将说明,同一个剩余价值率可以表现为极不相同的利润率,而不同的剩余价值率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同一利润率。
II、工作日和劳动生产力不变,劳动强度可变
劳动强度的提高是以在同一时间内劳动消耗的增加为前提的。因此,一个强度较大的工作日比一个时数相同但强度较小的工作日体现为更多的产品。诚然,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同一个工作日也会提供较多的产品。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劳动比以前少,单个产品的价值也就下降;而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的劳动同以前一样,单个产品的价值也就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数量增加了,但它们的价格没有下降。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它们的价格总额也就增大,但在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下,同一价值总额不过表现在增大的产品总量上。可见,如果劳动时数不变,强度较大的工作日就体现为较多的价值产品,因而,在货币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也就体现为较多的货币。强度较大的工作日的价值产品随着它的强度同社会的正常强度的偏离程度而变化。因此,同一个工作日不再象以前那样表现为一个不变的价值产品,而是表现为一个可变的价值产品。例如,强度较大的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不象普通强度的十二小时工作日那样,表现为6先令,而是表现为7先令、8先令等等。显然,如果一个工作日的价值产品发生变化,例如从6先令增加到8先令,那末这个价值产品的两个部分,即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按照相同的或不同的程度增加。如果价值产品由6先令提高到8先令,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由3先令增加到4先令。在这种场合,劳动力价格虽然提高,但不一定要超过它的价值。相反地,在劳动力价格提高时,劳动力价格还可能降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当劳动力价格的提高不能补偿劳动力的加速的损耗时总是发生这种情况。
我们知道,撇开一时的例外情况不说,只有在有关的产业部门的产品加入工人的日常消费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才能引起劳动力价值量的变化,从而引起剩余价值量的变化。这种限制在这里是不适用的。不论劳动量在外延上还是在内含上发生变化,劳动的价值产品量总要相应地随着变化,不管这个价值借以体现的物品有怎样的性质。
如果一切产业部门的劳动强度都同时相等地提高,新的提高了的强度就成为普通的社会的正常强度,因而不再被算作外延量。但是甚至在这种情况下,平均的劳动强度在不同的国家仍然是不同的,因而,会使价值规律在不同国家的工作日的应用上有所变化。一个国家的强度较大的工作日,比另一个国家的强度较小的工作日,表现为更大的货币额。
III、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工作日可变
工作日可以向两个方向变化。它可以缩短或延长。
1、在假定的条件下,即在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时,工作日的缩短不会使劳动力价值,从而不会使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但是它会缩小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随着剩余价值的绝对量的下降,它的相对量,即它同劳动力价值的不变量相比的量也就下降。资本家只有把劳动力价格压低到它的价值以下,才能避免损失。
一切反对缩短工作日的陈词滥调,都认定这种现象是在这里所假设的这种条件下发生的。然而实际上正好相反:在工作日缩短以前或紧随着工作日缩短以后,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强度会发生变化。
2、工作日的延长:假定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或劳动力价值是3先令,剩余劳动也是6小时,剩余价值是3先令。那末,整个工作日就是12小时,并表现为6先令的价值产品。如果工作日延长2小时,劳动力价格不变,那末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就随同它的绝对量一同增加。虽然劳动力价值按其绝对量来说没有变化,但就其相对量来说却降低了。在第I节所假设的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的绝对量不发生变化,它的相对量就不可能变化。相反地,在这里,劳动力价值的相对量的变化,是剩余价值的绝对量的变化的结果。
因为工作日借以表现的价值产品随着工作日的延长而增加,所以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等量地或不等量地增长。这种同时增长可以发生在下述两种场合:工作日绝对延长,或者工作日没有绝对延长,但是劳动强度增加了。
随着工作日的延长,劳动力的价格尽管名义上不变,甚至有所提高,还是可能降到它的价值以下。我们记得,劳动力的日价值是根据劳动力的正常的平均持续时间或工人的正常的寿命来计算的,并且是根据从生命物质到运动的相应的、正常的、适合人体性质的转化来计算的。与工作日的延长密不可分的劳动力的更大损耗,在一定点内,可以用增多的报酬来补偿。超过这一点,损耗便以几何级数增加,同时劳动力再生产和发挥作用的一切正常条件就遭到破坏。劳动力的价格和劳动力的剥削程度就不再是可通约的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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