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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各种关于赞许之原理的学说(第1页)

引言

在关于美德之性质的研究之后,下一个重要的道德哲学问题是关于赞许之原理,关于究竟是心灵的什么能力或机能,促使我们喜欢或憎恶某些品行,促使我们喜欢某一行为格调而不喜欢另一行为格调,促使我们称其一是对的而称另一是错的,促使我们认为其一是赞许、推崇与奖赏的对象,而另一则是责备、非难与惩罚的对象。

关于道德赞许的原理,历来有三种不同的学说。根据某些学者的观点,我们之所以赞许或非难我们自己的以及他人的行为,纯粹是基于自爱,或者说,纯粹是鉴于那些行为对我们自己的幸福有益或有害;根据另外一些学者的观点,理性,即我们用来辨别真假的那一种能力,也同样使我们能够辨别各种行为与情感的适当与否;还有一些学者的观点是,这种适当与否的辨别,完全是直接感觉的结果,完全来自于我们看到某些行为或情感时直接感到满足或憎恶。因此,历来被认为是赞许之原理的,有自爱、理性与感觉等三种不同的源头。

在开始说明这三种不同的学说之前,我必须指出,这第二个问题的答案,虽然在理论上极为重要,但在实务上却一点儿也不重要。那些探讨美德之性质的研究,必然会对我们在许多特定场合的是非对错观念产生影响。但是,那些探讨赞许之原理的研究,却不会有这种效果。探讨那些不同的念头或感觉来自于我们心中的什么机关或能力,纯然只是一种哲学上的好奇。

第一节论主张赞许之原理本于自爱的学说

那些从自爱的观点解释赞许之原理的学者,论述的方式并非完全相同,而且所有他们的那些不同的理论都含有许多不清不楚与不正确的地方。根据霍布斯先生[66]以及他的许多追随者[67]的观点,人之所以被迫托庇于社会,并非因为他对于他自己的同类有什么自然的爱恋,而是因为如果没有别人的帮助,他就不可能生活得很轻松或生活得很安全。因此,对他来说,社会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并且凡是有助于社会屹立不摇与幸福安宁的,他都认为间接有助于自己的利益;而相反的,凡是可能扰乱或摧毁社会的,他都认为多少会伤害到自己。美德是人类社会的主要支柱,而恶行则是人类社会的主要乱源。因此,对每个人来说,美德是可喜的,而恶行则是可憎的,因为前者让他预见到那个对他的生活舒适与安全是这么有必要的社会倾向繁荣兴旺,而后者则让他预见到那个社会倾向混乱毁灭。

美德有助于增进,而恶行倾向扰乱社会秩序,当我们冷静地、超然地考虑此一事实的时候,它会给美德增添一层非常美丽的光彩,同时也会给恶行涂上一张非常丑陋的面孔,这一点,正如我在前面某个场合指出的[68],是无可置疑的。人类社会,当我们从某一抽象超然的观点冥思默想它的时候,似乎就像是一部庞大无比的机器,它那有规律的与协调的转动产生无数可喜的效果。正如就其他任何高尚美丽的人造机器而言,凡是有助于使该机器运转更为平滑顺畅的事物,都会因这种效果而显得美丽;相反,凡是倾向妨碍它运转的事物,则会因那个缘故而讨人厌。所以,美德,好比是保持社会齿轮清洁光滑的亮光粉剂,必然叫人喜欢;而恶行则好比是污秽的铁锈,使社会齿轮彼此尖锐抵触与刺耳摩擦,必然叫人讨厌。因此,这个关于道德赞许与非难的学说,就它把赞许或非难溯源自对社会秩序的关心而论,和我在前面某个场合解释过的那个赋予效用以美丽的原理[69]并无二致;而它所拥有的一切近似真理的表相,也正是得自于那个原理。当那些作者描述文明教养的群居生活,相对于未开化的独居生活所享有的那些数不尽的好处时,当他们详细论述美德与良好的言行规矩对于维持前一种生活是多么的有必要,并且证明败坏伦常与不服从法律的行为盛行将怎样毋庸置疑地倾向使后一种生活重返人间时,他们为读者打开的那些新颖与宏伟的视野令他陶醉着迷:他清楚地在美德当中看到一种新的美丽,并且在恶行当中看到一种新的丑陋,这些美丽与丑陋是他以往从未注意到的,他通常是如此陶醉于他的这个新发现,以至于很少花时间去回想,此一政治学的见解,由于是他在以往的生活中从未想过的,绝不可能是他所以向来一直习惯于认为美德应予赞许而恶行应予谴责的根本理由。

另外,当那些作者从自爱推论我们所以关切社会的安宁与幸福,以及我们为了社会的缘故而尊敬美德时,他们的意思并不是说,当我们在我们这个时代赞美小加图的美德,并且厌恶卡特林纳的恶行时[70],我们的这些情感是受到我们顾及前者可能带给我们什么好处而后者则可能给我们造成什么损害的影响。根据那些哲学家的观点,我们之所以尊敬有美德的人,而谴责败德乱纪的人,并非因为我们认为社会的繁荣或混乱,在那久远的年代与国家,对我们自己今日的幸福或不幸有什么影响。他们从未认为,我们的情感会因为我们推想那两种人实际上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利益或损害而受到影响。他们只是认为,如果我们生活在那久远的年代与国家,我们的情感将会因为我们推想那两种人可能给我们带来某些利益或损害而受到影响;或者说,如果我们在我们自己所处的时代遇上了同种性格的人,我们的情感也将会因为我们推想那两种人可能给我们带来某些利益或损害而受到影响。总而言之,那些作者一直在摸索探求的,但一直未能清楚表明的概念,就是我们对于那些因为这两种相反的性格而受益或受害的人心中的感激或怨恨,所感到的那种间接的同情:当他们说,我们的赞美或愤慨所以被唤起,并不是因为我们想起我们曾经获得了什么利益或蒙受了什么损害,而是因为我们顾及或想到,如果我们在社会上和那两种人共事,我们很可能会获得某些利益或蒙受某些损害时,他们依稀指向的,就是那种间接的同情。

然而,同情,不论在哪种意义上,都不能被看成是一种自私的性情。没错,也许有人会认为,当我同情你的悲伤或你的愤怒时,我的情感是基于自爱,因为这样的情感源自我使我自己深切领悟你的处境,源自我设想我自己处在你的位置,并且由此怀想我在类似的情况下会有什么样的感觉。但是,虽然同情可以很恰当地被认为是源自我和主要当事人的处境有一虚拟的转换,然而,这个虚拟的处境转换却不应被认为是发生在我还是我自己的那个身份与角色上,而应被认为发生在我换成是我所同情的那个人的身份与角色上。当我因为你失去了独子而对你表示哀悼时,为了和你同感悲伤,我心里边想的,不是我,一个具有如此这般的角色与身份的人,如果有一个儿子,而且如果那个儿子不幸死了,我会尝到什么痛苦;而是如果我真的是你,如果我不仅和你交换处境,而且也换成是你那样的身份与角色,我会尝到什么痛苦。因此,我的悲伤完全是因为你的缘故,一点儿也不是因为我自己的缘故。因此,它一点儿也不自私。我的同情,甚至不是源自我想到了任何曾经临到我自己的头上,或与我在自己本来的身份与角色上有关的事情,而是完全专注在与你有关的事情上,这样的情感怎能被当成是一种自私的热情?一个男人可以同情一个分娩中的女人,和她同感痛苦,虽然他不可能想象他自己会在他本来的身份与角色上蒙受她的那种痛苦。整个企图从自爱推演出一切道德情感,而且向来是这么的出名,不过,就我所知,却从未被说明得很清楚完整的人性理论,在我看来,似乎是源自于没搞清楚同情的概念。

第二节论主张赞许之原理本于理性的学说

众所周知,霍布斯先生认为,人类原始的状态是一种战争的状态;而且在公民政府建立之前,人类之间不可能有安全或和平的社会。因此,据他所言,要保全社会,就必须拥护公民政府,而摧毁公民政府就等于是终结社会。但是,公民政府的存在有赖大家服从最高的民政长官,一旦他失去了他的权威,整个政府便完蛋了。因此,正如自保的理由教人们赞美任何有助于增进社会安宁的行为,并且谴责任何可能伤害社会的行为那样,如果人们的想法与言行一致的话,同样的道理也该教人们在所有场合赞美服从民政长官,并且谴责所有不服从与造反的行为。什么是值得赞美的与应予谴责的,和什么叫做服从与不服从,应该是同一回事。因此,民政长官所制定的法律,应该被视为判断是非对错以及公正与否的唯一根本标准。

霍布斯先生公开表明的意图,就是要透过传播这些理念,使人们的良心直接服从公民政府的权威而不是服从教会的权威,因为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事例告诉他,教会的骚乱与野心是社会秩序的主要乱源。神学家们因此特别讨厌他的学说,于是免不了极其尖酸刻薄地对他发泄他们的愤怒。所有纯正的道德学家也同样讨厌他的学说,因为该学说认为是非对错之间没有自然的区别,认为是非对错是无常的,是可变的,是完全取决于民政长官恣意独断的意志的。因此,此一学说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攻击,受到各式各样的武器攻击,受到冷静的理智以及狂怒的痛骂攻击。

想要驳倒这个如此叫人讨厌的学说,就必须证明,在所有法律或明文的建制之前,人的心灵天生便已被赋予一种能力,能够区别,在某些行为与情感中,有对的、值得称赞的与美好的性质,而在其他一些行为与情感中,则有错的、应予谴责的与邪恶的性质。

卡德沃斯[71]博士恰当地指出,法律不可能是那些对错区别的根源。因为假定真有这种法律,那么,随之而来的一定是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或者遵守该法律是对的,而不遵守它是错的,或者我们是否遵守该法律或不遵守它,都无所谓。那种我们是否遵守或不遵守都无所谓的法律,显然不可能是那些对错区别的来源;而且那种遵守是对的而不遵守是错的法律,也不可能是那些对错区别的来源,因为甚至这个遵守它是对的而不遵守它是错的判断,仍须假定有某些对的与错的理念或想法预先存在,并且遵守该法律和那些对的想法同在一边,而不遵守该法律则是和那些错的想法同在另一边。

既然人的心灵在有法律之前便已懂得分辨那些对错,因此,似乎可以推断,心灵必然是从理性得到这种分辨能力的,是理性为心灵指出对错的差别,就像它也为心灵指出真假的差别那样。这个在某些方面虽然是正确的、不过在其他方面却略嫌草率的结论,在抽象的人性科学还只是处在幼稚的发展阶段,而心灵的各种能力究竟有什么不同的作用与功能也还未被仔细考察与分辨清楚之前,比较容易被接受。当与霍布斯先生的争论还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人们没想到心灵还能有什么其他的能力可以产生任何这种分辨对错的念头。因此,那时候流行的学说,主张美德与邪恶的本质不在于人的行为服从或违背某一上级权威的法律,而在于人的行为服从或违背理性,于是理性就被认为是道德赞许与非难的源头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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