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诡谋暗计何曾伤(五)
程禹一愣:“为什么?”
“嗨……”刘易一叹,为程禹的迟钝,“谋杀自,可减二等论处的条贯,《律疏》上可没有!”
“啊!”程禹顿时恍然。
韩冈有才学!现在他们不得不承认,这一块西北来的昆冈璞玉,也许诗赋不成,但经义已烂熟于胸,王韶、吴衍和张守约推荐得没错。王安石的青眼也没错,皇帝的特旨更没错!
既然韩冈才学如此,就不能再抱着侥幸。不论是千头万绪的家产分割,还是证言多矛盾的田产纷争,都不一定能难得住他。宋承唐律,此时通用的《刑统》根本是成于《律疏》的抄袭,两人现在都不能保证韩冈没有看过《刑统》和《律疏》。如果拿出来的案子能用唐律上的条文解决,说不定会正中其下怀。
但阿云案不同,有伤者,有凶手,凶手还认了罪,看似很简单,但却有着一个陷阱在里面。
两人对视一眼,同时用力的点了点头,还没入官的韩冈,必然会踏进陷阱。
韩冈翘以待,等刘易和程禹再次回来,他立刻露出如阳光般的和煦笑容。前面的几道关那么容易就过去了,最后一题的难度必然不会高。刘、程这两位韩冈还不知道名讳的流内铨令丞,算是他在官场上遇到的最为善意的几个人之一。对他们,韩冈心中好感大生。
韩冈脸上灿烂的微笑刺伤了刘易和程禹脆弱的心灵,在两位令丞的眼里,这位年轻的秦州选人笑容中充满了恶意的讽刺。刘易心中更恨,将好不容易翻出来的卷宗递到韩冈面前。
韩冈拿过卷宗一翻,笑意更盛,感激之情也更多了几分。正与他猜测的一样,最后的判案更为简单,不是繁琐的家产析分,也不是产业争夺,更不是什么无头公案,而是一桩杀人未遂案,罪犯在公堂上自承其罪,要求对此写出判词,写明罪名、判决结果,并所引用的法律条贯。
什么样的考试肯定能得满分?事先知道标准答案的考试肯定能得满分。
韩冈简直要笑出声来了,这就像是高考考试时,现所有的考题自己正好都做过,而且连每一题的标准答案也了如指掌。真不知是自己的运气,还是流内铨的铨试就是这么轻易。
这桩案子韩冈看过。登州阿云案,即便是以他对律法的陌生,同时一直以来对通行的《刑统》只是泛泛读过,并未精研,却也照样了如指掌。因为这桩案子,直接引了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一次大规模交锋,从而震动了官场。
就在熙宁元年到二年,一桩闹翻了整个朝堂的杀人未遂案,确立了‘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从谋杀减二等论’这一条律法。如果是普通的士大夫,他们不会关心刑律。但无论前身今身,皆接触过此案的韩冈,又哪会不知?
这一案的案情其实也很简单:登州女子阿云居母丧期间,因叔父贪图聘礼将其许配于农夫韦高,而韦高本人相貌丑陋、年岁又大,阿云不喜,这位彪悍的山东婆娘遂趁夜持刀将韦高连砍十几刀。不过妇人力弱,只是将其砍伤。而当阿云作为嫌疑人被传到官府时,不待审讯,她便自吐其实。
谋杀未遂很好判,依律当绞,而阿云不待审讯和用刑便自承其罪,在此时算是自,依天子早前的敇书当减两等。登州知州许遵判得便是流放。
只是这判决上到审刑院和大理寺复核时却被推翻,因为他们认为韦高是阿云丈夫,妇人谋杀夫婿,是犯人伦,属十恶不赦之罪,依律当斩立决。因韦高未死,可减一等,当绞。
而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复审意见传到登州后,许遵则抗辩说,阿云是许嫁而未嫁,而且丧期定亲违反孝道,在宋律中是要杖责并断离的,因此她并非韦高之妻,当以‘凡人’论,也就是没有关系的普通人论处,许遵坚持原判。
大理寺这时又说,阿云在孝期结亲,是违律为婚,更当加罪一等,同时在《刑统》中,有‘于人有损伤,不在自之例’这一条,不承认阿云算自。
为了这件事,许遵和大理寺打起了笔墨官司,继而又惊动了整个朝堂。赵顼让刑部复审,而结果是支持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决绞刑。而许遵仍然不服,坚持己见。
赵顼新登基不久,无法做出决断,遂同意让两制以上的高官一起参与讨论。王安石支持许遵,而司马光则支持大理寺、审刑院和刑部的决定。他们各自身后都有一批支持者,互相之间由辩论变成了争吵,简单的刑律断案,一直吵了一年多,到了新法开始推行,又渐渐变成了变法派和反变法派之间的斗争。
而当刑事转为政治后,其结果便不是靠法律来判决了,王安石正得圣意,所以最后阿云被天子特赦,不是斩,不是绞,也不是流,更没有杖责,名义上是编管流放,实际上接下来的大赦就让她直接放归乡里。同时,‘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从谋杀减二等论’这一条出自赵顼敇书的律法,就压倒了《刑统》中的条文,成了通行世间的法律。
对于阿云案,韩冈的看法是与许遵差不多。阿云是在母丧期被其叔父聘于他人,所谓的未婚夫妇关系是非法的,不当承认这个关系。而阿云仅是斩伤韦高,其人未死,她本人认罪态度又好,减刑也是应当。
这桩案子在朝堂上闹了整整一年还多,给地方的朝报也刊载了判决的结果。普通人看不到朝报,就连县一级的官员都看不到朝报一般只下到州中但韩冈的老师张载却是渭州军事判官,他能看到,也让学生们讨论过这个案件,韩冈当然也参加了讨论。同学们的看法不尽相同,去问张载,张载则用笔写了个‘仁’字,没有直接回答。
等到重生的韩冈回想起这段记忆,闲暇时又跟王韶和王厚讨论过,两人所持的观点都与韩冈相同,法令即在,依律行事即可另外,王舜臣当时正好在场,他的观点则正好相反,也直接粗暴了点“这等毒妇,打死了事!”
宋代的法律,属于成文法,判案者虽说有一定的灵活权变的余地,但主要还是是依律条判案。既然法令清楚,当然好判。而且阿云案前后韩冈也是了如指掌。当他再次面对登州阿云的这桩杀人未遂案时,该怎判,甚至判词该怎么写,都不是难事标准答案就在心中。如果考官敢判错,闹到天子面前,都是韩冈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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