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任何行为不论可能受到什么样的赞扬或责难,这赞扬或责难,必定或者属于心里面行为所根源的意图或情感;或者属于这情感所导致的外在行为或动作;或者属于这行为实际上与事实上所引起的各种好坏的后果。行为根源的情感、行为本身以及行为的后果,这三个不同的项目构成行为的全部本质与情况,因此,必定是所有可能归属于行为之性质的基础。
这三项中的最后两项,十分明显地,不可能是什么赞扬或责难的基础;而事实上,也未曾有什么人的主张与此相反。同一种外在的行为或动作,时常出现在最为无辜的与最该受责难的行为中。射杀一只鸟的人,与射杀某个人的人,这两人都做了同一种外在的动作:他们各自扣下了一支枪的扳机。行为实际上与事实上凑巧引起的各种后果,如果真能与该行为究竟该受赞扬或责难有什么关系,那也甚至比外在的动作更为无关紧要。由于那些后果的好坏,不是取决于行为人,而是取决于运气,所以,它们不可能是任何以他的品格或行为为对象的感觉的适当基础。
唯一能够要他负责的后果,或唯一能够使他值得某种赞许或非议的后果,是他曾经设法意图使它们发生的那些后果,或者,那些后果至少须展现出他的行为所根源的心里意图有某种令人觉得愉快或不愉快的性质。所以,不管是哪一种赞扬或责难,也不管是哪一种赞许或非议,凡是能够被公正地套在任何行为上头的,最后全都必须归属于心里边的意图或情感,归属于这意图的合宜与否,以及归属于意图慈善或意图伤害。
当这一则箴言,以这样抽象笼统的说法被提出时,不会有什么人不同意。它这不证自明的正当性,全世界都承认,而在全人类当中,也听不到什么反对它的声音。每个人都承认,不管个别行为的偶然的、意外的与未料到的后果是多么的不同,但是,如果个别行为所根源的意图或情感,是同样的适当与同样的仁慈,或者是同样的不适当与同样的邪恶,则个别行为的功劳或过失仍然是相同的,而个别行为人也同样是感激或怨恨的适当对象。
但是,不管当我们根据前述方式抽象笼统地考虑问题时,我们看起来是多么的相信这一则正当的箴言的真实性,可是,当我们进入个别具体的情况时,每一行为凑巧引起的实际后果,对我们觉得行为的功过如何,却有很大的影响,并且几乎总是会或者加强或者减弱我们的功过感。也许几乎不会有任何一个实例,经过仔细检查,可以证实我们的感觉完全接受这一则箴言的控制,虽然我们全都承认它应当完全控制我们的感觉。
我现在就要来解释,这种感觉出轨,这种每个人都会犯的,却几乎没有什么人充分注意到的,而且也没有什么人愿意承认的感觉出轨。首先,我将考虑导致这种感觉出轨的原因,或者说,讨论自然女神用来产生这种感觉出轨的机制;接着,我将考虑这种感觉出轨的影响程度;最后,我将考虑这种感觉出轨所符合的目的,或者说,考虑造物主透过这种感觉出轨似乎想达到的目的。
第一节论运气所以有这种影响的原因
痛苦与快乐的诸多原因,不管它们是什么,也不管它们怎样发生作用,似乎都会在所有动物身上直接引起感激与怨恨,似乎是这两种激情的对象。这两种激情可以被有生命的对象引起,也同样可以被无生命的对象引起。我们甚至会对一块弄痛了我们的石头生一阵子的气。一个小孩会打它,一只狗会朝着它吠,一个易怒的男人很可能咒骂它。没错,只要稍微想一下,便可导正这感觉,我们很快意识到,没感觉的东西是一种很不适当的报复对象。然而,当伤害非常严重时,那造成伤害的东西将从此永远令我们觉得不愉快,我们会很想烧了它或毁掉它。我们想必会以这方式对待一件工具,如果它意外地导致我们的某位朋友身亡;我们想必会时常自认为犯了某种不人道的罪,如果我们没有对它发泄这种荒唐可笑的报复。
同样的,我们会对某些没有生命的东西心怀感激,如果它们曾经带给我们极大的快乐,或曾经时常带给我们快乐。一位水手,当他一上岸时,如果就立即把那一块让他刚刚得以逃离船难的木板劈了升起火来,似乎是犯了一种很不人道的行为。我们想必会希望他不如小心翼翼与满怀挚爱地把它保存下来,当作是一件颇值得他珍视的纪念物。一个因为长期使用某个鼻烟盒、某只精致的削(鹅毛)笔的小刀或某根拐杖而变得喜欢上那些小东西的人,对它们会怀有某种类似真爱与依恋的感情。如果他把它们弄坏了或遗失了,他将会感到与实际的损失价值完全不成比例的懊恼。对一幢我们长期住在里面的房子,以及一棵长期让我们享受绿荫的大树,我们都会怀着某种尊敬的心情看待,好像它们是两位恩人似的。如果那幢房子塌了,或那棵树倒了,我们会感到郁郁不乐,即使我们没有蒙受任何实质的损失。古人所谓的树精(Dryads)和家神(Lares),即树木和房子的某种精灵,最初可能是从这种情感联想出来的,那些迷信的创始者对树木和房子怀有这种情感,而如果它们没有什么生命,这种情感似乎就不合理了。
但是,任何东西,不仅必须是快乐或痛苦的原因,而且也必须能够感觉到快乐或痛苦,否则它便不可能成为感激或怨恨的适当对象。如果它感觉不到快乐或痛苦,那么,对它表示感激或发泄怨恨,感激者或怨恨者本人便得不到任何满足。由于感激与怨恨分别是被快乐与痛苦的原因引起的,所以,要满足感激或怨恨,就必须把快乐或痛苦回敬给造成快乐或痛苦的那些原因身上。如果那些原因本身完全不会有感觉,那么,企图把快乐或痛苦回敬给它们,就等于是白费力气。因此,和没有生命的东西相比,各种动物比较不是那么不适于作为感激或怨恨的对象。咬人的狗和抵触人的牛[12],都会受到惩罚。如果它们曾经置人于死,除非它们也反过来被处死,否则一般民众,以及死者的亲属,都不可能感到满足:这样的惩罚,也不是全然为生者的安全着想,因为其中多少还含有要为死者所受到的伤害报仇的意思。相反,那些对它们的主人曾经有过卓著贡献的动物,往往变成是某种非常热烈的感激的对象。我们对《土耳其间谍》[13]里提到的那位军官的残忍行径感到震惊;那位军官把曾经驮负他横渡某一处海湾的马刺死,只因为他唯恐那匹马稍后说不定也会特别让其他某个人享有类似的奇遇。
虽然各种动物不仅可能是快乐与痛苦的原因,而且也能够感觉到那些激情,但是,它们仍然远远地不算是十分适当的感激或怨恨对象,因为那些激情仍然觉得,要它们完全感到满足,还缺少了某样东西。感激的心情主要渴求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施恩者也反过来感到快乐,而且更要让他意识到他是因他过去的作为才获得这个快乐的报酬,要让他喜欢那个作为,要让他安心相信他过去大力帮助的人并非不值得他帮助。我们的恩人身上,最令我们着迷的地方是,对于像我们自身的品格价值,以及我们应得的尊重等等我们如此密切关心的课题,他的感觉和我们自己的感觉一致。我们高兴地发现,这世上有某个人,他看重我们,就像我们看重我们自己那样,而他从其余人类中特地把我们挑出来给予注意,也好像我们在全人类中格外地注意我们自己那样。要在他身上维持这些令我们觉得愉快与得意洋洋的感觉,是我们想要献给他的那些报答打算达到的一个主要目的。对透过或许可称为纠缠不休的感激以便向其恩人敲诈新恩惠的那种自私的想法,慷慨的心灵往往觉得不屑。但是,想要保持并且增加他心中(对我们)的敬意,却是连最恢弘的心胸也不会认为不值得关心。而这正是我在前面指出的一项重要事实的基础,即,当我们无法体谅我们的恩人的动机时,当他的作为与品格似乎不值得我们赞许时,那么,不管他对我们的帮助是多么重大,我们的感激总是会显著地减少。我们对他特别赐给我们的帮助不会感到怎样高兴;面对品格这样懦弱、这样没有价值的赞助者,保持他心中对我们的敬意这回事,似乎不值得我们特意去做。
同样的,怨恨心情的主要目标,与其说是要让我们的敌人也反过来感到痛苦,不如说是要让他意识到他是因他过去的作为才感到痛苦,要让他后悔那个作为,要让他觉得他所伤害的人不该受他那样对待。伤害或侮辱我们的人,最让我们感到愤怒的地方,主要在于他似乎不把我们当一回事,在于他过分偏爱自己而不顾我们的死活,在于他那荒谬的自爱似乎让他以为,为了他的方便或随他高兴,随时可以牺牲别人的利益。他的这种作为极其刺眼的不适当性,以及其中似乎隐含的粗暴的傲慢自大与不公平,往往比我们实际蒙受的伤害更让我们震怒。要让他重新对别人应受的尊重有一较为公平合理的体认,要让他察觉到他对我们应尽的义务,要让他察觉到他对我们所犯的过错,往往是我们的报复想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我们的报复就绝不能算完美。相反,当我们的敌人看起来似乎并未伤害我们,当我们觉得他的作为相当合宜,当我们觉得,设使我们处在他那样的处境,我们想必也会有同样的作为,以及当我们觉得他给我们带来的伤害全都是我们应得的,在这时候,如果我们还有一丁点儿正直或正义感,那我们就不可能怀有什么怨恨。
总而言之,任何事物必须具备下面三项不同的条件,才可能成为十分适当的感激或怨恨对象。第一,它必须是感激或怨恨的原因;第二,它必须能够感觉到那些激情;第三,它不仅必须已经引起了那些激情,而且它也必须是基于某种或者被人赞许或者遭人非议的意图才引起那些激情的。就任何事物而言,有了第一项条件,才能够引起那些激情;有了第二项条件,才能够在各方面满足那些激情;至于第三项条件,它不仅是满足那些激情所必需的,而且由于它会让人感觉到一种既细腻又特别的快乐或痛苦,所以,它也同样是另外一个能够引起那些激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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