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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1页)

贞观六年(632)设“舟楫署”管理漕政,后因不敷需要而废罢。中期以来,因漕运日重,唐廷常令宰臣兼转运使等职,主管漕政。纲运制度形成后,制定相应奖惩制,责成地方长官分负其责,后进一步明确由沿河县令主持所在地段漕运事宜。

【宋】

北宋漕粮分四路向京都汴京(今河南开封)集运:淮汴之粟由江南入淮水,经汴水入京;陕西之粟由三门峡附近转黄河,入汴水达京;陕蔡之粟由惠民河转蔡河,入汴水达京;京东之粟由齐鲁之地入五丈河达京。其中来自东南六路的淮汴之粟占主要地位。中央三司使总领漕政,各路转运司(漕司)负责征集,发运司负责运输。北宋对运河进行一系列整治,恢复与完善坝闸制,并创建复式船闸。加之北宋漕线较隋唐缩短近半,故运输能力大增。

汴渠的水源黄河仅有半年左右充沛期。为有效利用半年可航期,北宋仍承唐转般法,并以“平籴”为其基础,江湖、两浙,宿亳(淮南路)米麦,分别籴于真州(今江苏仪征)、扬州和泗州。发运使一员驻真州,督江浙等路粮运,一员驻泗州,负责真州至京师粮运。所在粮仓称转般仓,丰则增籴,饥则罢籴,将当纳粮额折交斛钱(额斛),另从本地仓储中代支起运(代发);诸路运转司所征漕粮交发运司。若耽误可航期,发运司则以一百万贯的“粜籴之本”,就近趁粮价贱而籴粮起运。此法自熙宁变法以来更趋完善,发运司的本钱从一百万贯渐升,最高达三百五十万贯,除保证六百万石的年运量外,真、泗二仓还有数年储备。江南各路漕船按期至真州等仓后,还可装官盐返航,增加了效益。发运司掌六千只左右漕船,纲运制进一步完善,熙宁二年(1069)又招募客舟与官舟分运,征召一批商船直运至京。宋初东南六路漕米数目不定。太平兴国六年(981)始定岁运江淮税米三百万石,至道初(至道始于995)五百六十万石,大中祥符初(大中祥符始于1008)七百万石,其后渐升,真宗、仁宗朝(1023~1064)因运河设施改善,年运量达八百万石。漕运常额,自景德三年(1006)定为六百万石,自天圣五年(1027)起暂减为五百五十万石。金帛盐茶布等“东南杂运”均由运河运送。另如徐州冶铁,年运数达三十万斤。徽宗、钦宗时政治昏暗,漕政败坏。蔡京废转般法,改直运法;“花石纲”等危害漕运事件屡有发生,故运量渐减。钦宗时汴京被围,汴渠溃决,所入不及常数百一。

南宋漕运体系以临安(今浙江杭州)为中心作重大调整。建炎年间,江浙、湖广、四川粮大多运往沿江重镇及抗金前线,后改运临安,运数大致仍六百万石。诸路中,江西独居三分之一,长江及江南河为运输主干,采取官运为主、商运为辅的方式。

【元】

元都大都(今北京),汴渠也因北宋末年战乱及黄河“夺淮入海”而失效,故大运河中段改南北取直,东移山东;海运兴通,漕运进入新阶段(见元代海运)。

元初漕运大致循唐宋大运河旧道入大都,但因旧运河失修,只能采取水陆联运形式。至元十八年(1218)修凿济州河,引汶、泗水经济州(今山东济宁)西北至须城(今山东东平)安山,南来运舟由徐州经济州河入大清河,至利津(属今山东)入海,海运至直沽,再水陆联运至大都。二十六和二十八年会通河(须城安山至临清)与通惠河(通州至大都)凿成,元代大运河全线沟通。此外,至元十八年凿成纵贯胶州湾与莱州湾的胶莱河,又形成一支海河联运路线:运舟从江苏淮安顺黄河(黄河“夺淮入海”前的淮河故道)东下出海口,沿海北上入胶莱河,再经海道至直沽。

内河漕政的管理于至元十九年始趋完善,江淮都漕司负责江南至瓜州(在今江苏**)段,京畿都漕运司接收前司漕粮,负责中滦(今河南封丘南,黄河北岸)至大都粮运。二司各于其关键地设行司、分司,以求上下衔接,年运粮三十万石。元代纲运划为两大组进行:短运(军般、短般),其中又分两段:南段由吕城(属今江苏丹阳)驻军运至瓜州,北段由汉军与新附军由瓜州运至淮安;长运,募民船承运,从瓜州起运至淮安,由淮安分司开闸放船入淮,再由中滦、济州分司派员分领纲船。官府另于运河北段地域掌握一批官船,大致是负责各所在地屯田粮的运输。

海运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中书省,其“左司”下辖“粮房六科”中的“海运科”为具体办事机构,主要则由分处南北的两大组织系统承办。南方的“承运”系统最终定名为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治平江,今江苏苏州);北方的“接运”系统为“都漕运使司”(驻直沽河西务)与“京畿都漕运使司”(驻大都),前者主要负责接纳海道粮,兼及其他各路南来物资,后者将南来粮物运入大都各仓。南北两大系统各拥有布局合理的粮仓。

(高荣盛)

【明】

明代漕运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这时征运漕粮的有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和山东六省。漕粮又按供应地区的不同区分为南粮和北粮。其数额,宣德时最高达六百七十四万石。成化八年(1472)始规定岁运四百万石的常额。大抵自正德、嘉靖以后,连漕粮改折(约一百至二百万石)在内才勉强达到此数。主要征自南直隶和浙江,约占全国漕粮的六成。除漕粮外,还有白粮,由苏州、松江、常州、嘉兴和湖州五府供纳,岁额二十一万四千石。均系当地出产的白熟粳糯米。在用途上,漕粮为京、边(北边)军饷,白粮供宫廷、宗人府及京官禄粮。

漕运的组织与管理:在中央,初置京畿都漕运司,以漕运使主之。后废漕运使,置漕运府总兵官。景泰二年(1451)始设漕运总督,与总兵官同理漕政。漕府领卫军十二总共十二万七千六百人,运船一万一千七百只,另遮洋总(海军)七千人,海船三百五十只,专职漕粮运输,称为运军。在地方,以府佐、院道和科道官吏及县总书等掌管本地漕事。中央户部和漕府派出专门官员主持各地军、民粮船的监兑和押运事宜。州县以下由粮长负责征收和解运。粮长下设解户和运夫,专供运役。

明初承元之故,以海运为主,河、陆兼运为辅。一由江入海,经直沽口至通州,或径往辽东;一由江入淮、黄河,自阳武县陆运至卫辉府,再由卫河运至蓟州(今河北蓟县)。江南漕运,则由江、淮运至京师南京。以承运者而言,海运为军运,余皆**。雇运权是一种辅助形式。永乐年间因迁都北京,粮食需求日增,而海运艰阻,遂整治大运河,即从杭州湾通往北京的漕河。其办法:一是疏浚会通河,造漕船三千余只,以资转运。二是在运河沿岸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和天津五处建置漕粮仓库,亦称水次仓。

漕运方法历经改革,在明代趋于完善,计有:

①支运法(即转运法)。永乐十三年漕运总兵官陈■推行。规定各地漕粮就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再由运军分段接运至通州、北京。一年转运四次。农民参加运粮即免纳当年税粮,纳当年税粮则免除运粮,其运费计算在支运粮内。**的比重约占支运的四五成。

②兑运法。宣德五年陈■等推行。各地漕粮运至淮安和瓜州,兑与运军转运;河南于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总海运;山东则于济宁兑与军运。军运的费用由农民承担。

次年,始定漕粮“加耗则例”,即按地区的远近计算运费,随正粮加耗征收,于兑粮时交给官军。起初兑运与支运并行,其后兑运渐居优势。

③改兑法(即长运法或直达法)。成化七年漕运都御史滕昭推行。由兑运的军官过江,径赴江南各州县水次交兑。免除农**粮,但要增纳一项过江费用。十一年改淮安等四仓支运粮为改兑。自此,除白粮仍由**外,普遍实行官军长运制度。

为维持漕运,国家规定漕粮全征本色,不得减免,严格限制漕粮改折。只许在重灾、缺船或漕运受阻等严重情况下才实行部分的改折,折征时正、耗各项合计在内。漕运的费用由粮户承担,包括运费、运军行粮及修船费等,均按正粮加耗派征。由于漕政**,各级官府贪污聚敛,加耗杂派层出不穷,农民的负担极为苛重,通常为正粮的二三倍,甚至四五倍。承运者无论**或军运,都是繁重的徭役。农民被金点应役,荒时废业,艰苦万状,又遭风涛漂没,官吏勒索,势必负债赔纳,甚至家破人亡,被迫纷纷逃亡和反抗斗争。一般运军下层,亦遭受同样的苦累及长官的克扣,不断出现逃亡现象。

(鲍彦邦)

【清】

清代开凿中运河,彻底结束借黄河行运时代,并建成黄、淮、运交汇枢纽,缓和河面比降,减轻浊流灌运,改善了漕运条件。

漕运方法基本承明制,但又有下列名目(称漕粮本、折三大纲):正兑米,运京仓粮,定额三百三十万石;改兑米,运通州仓粮,定额七十万石;改征,将漕粮改征为其他品种;折征,将漕粮折算成银,价银统归地丁项内,上报户部。此外又实行截漕(各地漕粮起运后,地方遇灾,截留部分作为赈济,或截一地漕粮运往另一地)和拨运(主要指截留山东、河南所运蓟州漕粮,拨充陵寝及驻防兵米)等措施。漕船数与编制稍异明代,一般以府、州为单位,十人一船,十船一帮,十船互保。总数由一万零四百五十五只升为一万四千五百只,而实际运于漕运的仅七千只左右。每船装运量不得超过五百石,另可装土产往返各口岸行销(后因运道淤塞而禁止)。清代最终实行官收官运,承运者是卫所军籍中较殷实的军丁(运丁)。发运时每船配运军一名,运副一名,雇募水手九至十名。各省运军水手多少不等,总数在十万名左右。漕运最高长官为漕运总督,驻淮安。其下为各省粮道,共七人,掌本省粮储,辖所属军卫,遴选领运随帮官员,责成各府会齐、佥选运军等;坐守水次,监督、验明漕粮兑换,面交押运官,并随船督行至淮安,呈总督盘验。押运,原为粮道之责,后选管粮通判一人,专门负责督押,约束运军,后因官卑职微,仍由粮道押运。领运官,由千总一人或二人领运,武举人一名随帮效力。为确保漕运无误,于淮安、济宁、天津、通州运河沿线设置巡漕御史,稽察本段漕运。此外,淮安淮北沿河置有镇道将领,以催促入境漕船前行;在镇江与瓜州的南漕枢纽处,由镇江道催促,同时由总兵官(后改为副将)巡视河岸,协同督促漕船过江。

河漕施行以来,经费拮据,弊窦丛生,复行海运的呼声日趋高涨。道光五年(1825)于上海设海运总局,天津设收兑局,并特调琦善等总办首次海运。次年正月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与太仓四府一州漕粮共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石分二批载运北上。漕船从黄浦江出发,经吴淞口东向大海,行四千余里达天津收兑局验米交收。清廷特准商船载运免税货物二成往来贸易,调动了商船积极性。海运粮占全部漕粮总数之半,节银米各十万。道光以来河漕在十二三万石之间,海运粮则达一百二十万石左右。

作品背景相关资料 明清两代的漕运弊端

清代漕运,沿袭明代旧制,因而明清两代的漕运,有许多共同之处。

第一,在运法上,明清两代都以军运为主。明代曾有支运、兑运和长运等三种办法,最后以长运作为定制。所谓“长运”法,实行于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兑”,就是由官军担任漕粮的全部运输,但需在兑运时,于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斗米,做为“渡江费”。清代承袭的,正是这种运法。

第二,明清两代漕运都以河运为主。明初曾实行过短时期的海运,但在永乐十三年会通河开成之后,河运漕粮,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运的发展过程,据史载:“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逮至中叶,会通河塞,而胶莱故道又难猝复,借黄转般诸法行之又不能无弊,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贺长龄诸臣议复海运,遴员集粟,由上海雇商转船漕京师,民咸称便。河运自此遂废”。

第三,明清两代的漕粮总额,基本上都稳定在每年四百万石。清代漕粮征收的名目繁多,大体上与明代一样,都分为正兑、改兑、白粮、改征、折征等五大类。“正兑”,指各省漕粮直接运输到京仓者。据《清史稿》记载,正兑米原额为三百三十万石,乾隆十八年实征二百七十五万石。“改兑”,指各省漕粮输至通州仓者,原额七十万石,乾隆十五年(1750)实征五十万石有奇。以上两项,以征米为主,但在河南、山东两省,因当地所产,也征小麦和黑豆。“白粮”,指征收苏州、松江、常州、太仓、嘉兴、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额二十一万石,实征不过十万石有奇。“改征”,指改变对某地征收的种类和数额,但这种改变,全凭皇帝的特旨,没有一定的成规。“折征”,指原征实物,但折成银钱交纳。“减征”,系指某地受灾,不能征本色实物,而改征折色,即银两。或者将离水次最远县份的漕粮,酌量减去,分拨其他县份征收。另有所谓“民折官办”,指对民户征收银钱,而由官府用其他办法以实物交公。漕粮作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这是明清两代漕粮的共同特点,也是漕粮与一般田赋的不同之处。

第四,粮户除了完纳漕粮正额之外,还必须承担漕粮运输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对漕粮的质量要求是干圆洁净。除了漕粮正项之外,还要交纳随漕正耗,作为京通各仓和沿途损耗的补偿。按规定,正兑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兑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称为“耗米”,由于随着正米入仓,又叫“随正耗米”。一般讲,官定的加耗率,已经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实际上加耗日增,江浙、两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

第五,明清两代漕运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体相同的。官吏的贪污舞弊和政府的横征暴敛结合在一起,横征暴敛为贪污舞弊提供了机会,贪污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横征暴敛,因而从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国计日贫”。连担任漕运总督多年的杨锡绂也不得不感叹“锢弊难除”。

第六,在清代漕运中,运军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运军即运输漕粮的军丁,是漕运的主要依靠力量。这种运军的情况比较复杂。

明代漕运,主要由各地卫所军士承担。清代取消卫所制,将军士编为承担漕运的运军。康熙初年规定各省卫所额设运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规定漕船出运,每船佥丁一名,余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后来又增佥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清政府对运军的人身控制很严。运军隶属卫籍,遇五年一编审。雍正初年停编审之后,“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运军属各省粮道掌握,凡佥为运军,必须亲自押运,若以子弟代替,运军及代运人都要发边卫充军。而且,运军须有保结,所谓“一军无保,不准佥军,一军有欠,众军同赔”。

运军奔波于河上,风雨兼程,倍尝劳苦,境况可想而知。王命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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