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什么叫战争一、引言
对于战争,我们要首先研究它的各个要素,其次再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其内在联系研究整体。换句话说,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但是在研究这个问题时,由于研究战争部分时要考虑整体,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对战争的整体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二、定义
在这里,我不想立即给战争下定义,而只想叙述战争的要素——搏斗。战争不过是扩大了的搏斗。倘若我们想将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当作整体来考虑的话,那么最好先设想两个人搏斗的情形。两人都试图用体力迫使对方屈从自己的意志,他的搏斗的直接目的是击垮对方,让对方不再作任何抵抗。
因此,战争是迫使敌人屈从我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通常用技术和科学的成果装备自己以对付暴力。国际法惯例对它的约束是微不足道的,这些限制与暴力同存,但事实上却丝毫无法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也就是物质暴力(因为除了国家和法律的概念之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是一种手段,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为了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让敌人无力反抗。所以,从概念上讲,战争的真正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
这个目标在某种程度上把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排斥掉了。
三、暴力最大限度地使用
有些仁慈的人可能会这么认为:一定有巧妙的方法,无需太大的伤亡便能击垮敌人或者解除敌人的武装,并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不过,不管这种看法多么美妙,都是必须要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像战争这种危险的事情,产生这种错误思想危害最大。其实,暴力并不排除智慧与其同时发挥作用。
所以,对不惜一切流血牺牲地使用暴力的一方来说,在对方没有采取同样做法时,一定会获得优势。如此一来,对方就被迫也采取同样的做法,于是,双方便走向极端,这种走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
因此,必须这样看待战争这个问题:由于讨厌这个残暴的要素而忽视其性质,不仅毫无益处,还是错误的。
如果说文明民族的战争的残酷性和毁灭性小于野蛮民族的战争,这也是其交战国本身社会状态和双方关系决定的。虽然战争是在交战双方社会状态和关系中产生的,是由它们决定的、限制和缓和的,但它们并不是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它们在战前已存在,所以,硬说缓和因素属于战争哲学范畴是不合情理的。
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本来就包含两种要素——敌对意图和敌对感情。我没选择敌对意图作为暴力的定义的标志是仅仅因为它带有普遍性。因为,就算是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没有敌对意图是不可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不带一丁点敌对感情,起码不带强烈的敌对感情。
在野蛮民族中,出于情感的意图是主要的,在文明民族中,来自理智的意图是主要的。不过,这种差距并非由于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而是由当时的社会状态、制度等决定的。因此,这种差别并非出现在每个场合,而只存在于大多数场合罢了。总之,就算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间也有可能燃起强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见,倘若纯粹地将文明民族的战争当成政府之间的理性行为,认为战争越来越不受激情的影响,以至于最后不再需要军队这种军事力量,而只需计算敌我双方的兵力对比,对行动进行代数演练即可,那将是大错特错。
其实,理论已开始向该方向发展,只是幸运地被最近几次战争纠正。既然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那么属于感情的范畴就毫无疑问了。就算战争不是感情所引发的,它与感情也多少有些关联,并且两者的关系不取决于文明程度的高低,而是取决于敌对的利害关系的大小和久暂。
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破坏,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使用了智力,学会了比粗暴地发泄本能更有效地使用暴力的方法。
火药的发明、火器的不断改进充分证明了,战争概念中所含有的消灭敌人的倾向丝毫没有因为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受到阻碍或改变。
现在,我们再重复一下论点: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暴力的使用是不受限的。因此,交战双方都迫使对方不得不使用暴力,这就产生了一种相互作用。从概念上讲,这种相互作用必然会导致极端,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
四、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
前面已经说过,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的目标。现在我们仍然要说,至少在理论上必须如此。
要让敌人屈从我方的意志,就得让敌人的处境比我方的更为不利,起码这种不利从表面上看起来是长久的,否则敌人就会等待时机反抗。
所以,持续进行的军事活动所产生的处境上的任何变化必须对敌人更加不利,至少在理论上必须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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