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对方的证件后,递还给章所长问他:“咱们公安人员执法的参考因素,好像不仅仅是受伤害程度吧。法律存在的意义首先是预防犯罪,其次才是惩治犯罪,对吧?”
“那个,同志,你说的没错,这些人我们会带回去教育的,你看这事……”。章所长急忙补充说。
“章所长,我对您维护城市形象的目的是认可的,但是您的方式我不是很认同。首先,您来到现场就应该出示证件,通过询问双方和周边目击群众了解实际情况,然后通过这里的监控录像进行确认。而不是一来就制止记者,妨碍新闻的自由和真实,进而侵犯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不仅如此,您还直接说出你的处置决定。您违反了我们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
“其次,您是所长,是执法者,不是市长,您首先考虑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扞卫法律的尊严,而不是首先考虑城市形象,那是市长该考虑的。就是市长,也应该是优先考虑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否受到侵害。什么是以人为本,都不能保护国人权益的国家还有形象可谈吗?如果城市形象需要牺牲无辜人的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性来维护,我不认为这样的形象有什么好维护的,您觉得呢?”不等所长回话分辩,接着说:“根据您的第一逻辑,优先考虑城市形象,那么,即使我们受到了伤害也会被忽略掩饰。如果今天不是我们有一些自我防卫的能力,看看这么多人,我们受到伤害是必然的。而你们的辅警怎么做的辅警我就不说了。根据你们的出警速度,您觉得如果不是我们能力尚可,哪怕就跟他们一个水平,您觉得会是什么结果?我们受到的伤害万一是永久性的呢?我们找他们追究责任还有用吗?当然,对方可能会受到一些惩治。但治防之间的关系就不跟您重复了,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应该是咱们的第一目标吧。另外,我不认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维护城市形象。今天,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这样的事,你们的辅警这样的处置方式,您不会觉得就这一个地方,就这些人是这样的吧?今天这边这个事了了,明天呢?其他地方发生同样的事怎么办?都不了了之吗?那么,我们公安执法人员怎么保证群众利益,怎么扞卫法律尊严,怎么维护您所说的城市形象?”
章所长显然有些迷茫,他觉得自己处置方式没有问题的,维稳嘛,就是把大事化小啦。但是,又觉得对方这个小同志说的很有道理。一时不知道怎样才更好,就说:“同志,你说的很有道理,你看这个事咱怎么处理,如果我认为自己无权处理,我再跟上级汇报。”
“章所,我冒昧问一下,您所里现在一天出警多少次?您就说说昨天的数据,这不牵扯什么秘密,我知道。”
“三十一次”,章所长一脸无奈的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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