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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章 是否为积极参加者(第1页)

“他的亲属说得有一定的道理,在这个案件里面,黄涵正确实是没有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恶性,充其量是因为情绪上头引发的一系列事件罢了。”

“人都是有情绪的,这个案件也并没有引发多大的骚动,双方也无人员伤亡,如果检方是想拿这个案件杀鸡儆猴的话,确实有一点不合理。”

“这样想一下,确实如此。”

“对。。。。。。”

底下的律师小声讨论道。

安馨和黄鸣灿,听到身旁几位律师的讨论,悬着的心,逐渐安定下来。

看来,安月明他们两个人,并不是在乱来。

是真有一点考虑在里面的。

不过,现在庭审还没结束,谁都不知道下一刻会发生什么。

俩夫妻有点紧张地搓搓手。

这时,张益达开口说话了:“我认为被告人黄涵正的代理人,提出关于黄涵正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条件,不成立。”

“斗殴双方虽互不相识,但其斗殴的场地,却是在晚间最为热闹的烧烤店内,即便是临时起意,事出有因,没有事前谋划,没有主观故意,但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告人李思明等人都为当地的闲散游民,群体结伙,这一点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双方是否结识,是否提前约好互殴,我认为不应当以被告人的一面之词来判断,或许存在串供的可能性。”

安月明笑了笑,这检察官是铁了心要跟他杠上了。

不应该用被告人的一面之词来判断?

那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到底是干什么用的?

而且,李思明那群人是混混,关黄涵正什么事?

况且,这个案件很奇怪,张益达明明知道,李思明等人的社会背景,却又针对黄涵正,很难不让人联想到,这里面有什么猫腻。

他反问道:“那张检察官,是否还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黄涵正与李思明一伙人认识呢?张检察官肯定比我懂得,刑法上所谓的疑罪从无原则吧?”

张益达冷脸道:“我方没有证据证明,刚才我已经说过了,被告人之间或许存在着串供的可能性。”

安月明冷笑一声:“那好,咱们先暂时不论疑罪从无原则。”

“刚才张检察官所言,我方当事人黄涵正,属于本案的主谋,这一点在刚才的量刑意见和起诉书当中都有提到过吧?”

张益达面无表情地点点头。

对!

是他说的!

那又如何?

安月明道:“张检察官所言,李思明等人为具有群体性的社会闲散人员,因此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他顿了顿,继续道:“那么,主体要件中,是否还有一个条件呢?”

什么条件?

坐在张益达身旁的李笙笙不解。

“聚众斗殴罪的实施主体,一般是首要分子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本案中,黄涵正属于被迫引起事端的人,怎么可能属于积极参加者?”

“反观被告人李思明,我觉得他目标明确,后续找茬的行为,明显是对黄涵正的打击报复,我觉得,硬要说本次事件涉及到刑事责任,我觉得案件的主谋,理应归为他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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