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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第1页)

持第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他在向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递交的书面作证报告中表示,美国公司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原因是由于公司的贪婪(参见《粤港信息日报》,2002年7月19日)。从经济学角度看,“贪婪”并不能算什么原因,因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舍弃了这一点,企业恐怕也不能称为企业了。

第二种说法,坚持的人很多(多数不是经济学者),比较有迷惑性,但最缺乏真正有说服力的依据。如2002年6月29日,布什总统呼吁加强公司道德观念,重振美国企业的诚信形象。职业道德观念很强的人,一般很少去造假或者做一些违背道德规范或者损害自身形象的事情。但是,道德是“果”,而不是“因”。而且,作为一项非正式制度,其约束力远远不及正式制度,如法规。道德对约束公司负责人的行为有作用,但是很有限。如,刚刚被美国《商业周刊》排名为全球100大品牌第一的可口可乐公司,被认为将为美国公司起典范作用,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做假账的迹象,但是,该公司在中国的分部,在安徽省,却出现造假劣迹(《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3月22日)。这显然同道德无关。

第三种说法,坚持的学者也很多,如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剧锦文,认为美国大公司“造假”是因为有制度根源,如分散的股权结构及股东监督间接化倾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空洞”化与“内部人”控制日益强大倾向等等。我认为,在这里,制度是表面原因(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根本原因)。一般情况下,在不同的规则下,人们将产生不同的行为。据2002年7月26日《上海证券报》分析,美国审计机构职责不明确,一方面负责审核上市公司的账目,另一方面又经常为同一家公司提供财会咨询服务,而这种咨询服务是有报酬的。这样一来,审计人员不仅忽略他们作为监督者的角色,反而受利益驱动,去讨好迎合上市公司,以谋取更多的咨询服务费,从而导致会计公司同上市公司串通一气、互谋好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某些人却会超越游戏规则行事。马克思说过:如果利润率高达300%,资本家可以冒上绞刑架的风险。美国公司的高层伙同会计所等机构展开集团性的造假,情节如此恶劣,显然不能单纯地认为是道德或制度问题了。

美国公司造假的根源在哪里?我认为,原因在于新经济的“创造性破坏风暴”导致公司生存条件极其恶劣,又由于投资者的短期利益与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矛盾的必然存在,公司和相关机构只好出下策,即造假。

新经济对人类社会经济的进步,将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这已经是定论了。但是,任何事物都有负面效应,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负面效应可能是致命的。我们也许还记得,20世纪早期,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创造了“创造性破坏风暴”这一短语,用来描述那种能够驱动资本主义和社会财富创造性的基本力量。不错,熊彼特赞美创新的企业家。但是,作为一个坚定不移的现实主义者,他同时注意到了其负面——它的破坏力量,它必须为新的想法、新的创造扫清一切,让这些想法、这些创新生根,破土而出,然后茁壮成长。处在当前阶段的新经济产业就存在这个“创造性破坏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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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2)

——新经济几乎是“黑洞”,对资金的需求是无止境的。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曾提出,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的经济增长,一半以上都可归因于技术进步。但是,新技术和新产品并非凭空出现的,其研究、开发和应用都以投资为基础。而在新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速度不断加快,带来了极其迅速的“无形损耗”。在很多领域,前期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已经不可能用20年、30年的分摊方式补偿。因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诞生很快会导致老技术、老产品过时而不再值钱。因此,它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巨大,比传统产业增加的数额至少以倍数计算。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历史经济数据证明,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来源于投资的增长。在卡特时期,美国商业投资年均增长率为,在克林顿时期,商业投资年均增长率高达。而新经济产业对资金的需求,至少高于30%。Meta Group公司估计全球IT产业支出近8万亿美元,而其中近一半的支出没有得到适当管理,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按照我的测算,2002年中国的GDP将达万亿美元,而美国的风险投资,按照保守的算法也高达万亿美元,高于中国一年的GDP!风险投资需求规模如此之大,除了前面所提到的产业本身的特征外,被描述得天花乱坠的公司利润前景,也导致资金大量地从传统行业流到新经济行业。但是,另一方面,美国并没有如此巨额的资金,据统计,美国家庭的税后储蓄率,从1992年的下降到2001年的%。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新经济对资金的无限吸纳与损耗,导致传统产业严重“失血”,阻碍了其正常资金循环和扩张的要求。而很多传统产业同新经济产业的结合,则进一步导致了资金的流失与损耗。

——新经济能极大地提高生产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它也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导致美国企业获利下降的原因。虽然消费者可能从互联网上的丰富折扣大大获益,却使得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公司甚至连经营成本都捞不回来。也就是说,互联网将以往落到企业口袋的获利转为直接让客户省下的金钱,从而使利润缩水。这使得靠销售量或服务量来维持生机的行业遭受重创,如饭店、航空、汽车、电脑和无线产业,因为互联网侵蚀了这类企业的市场力量,并打击到其销售。以饭店业为例,在互联网普及之前,只有少数客户可享受饭店降价的优惠,因此竞争者并没有太多调降住房费率的诱因。但现在只要在互联网上登出降价广告,就会迅速地被其他争抢顾客的饭店所模仿。因此,互联网带来了更激烈的竞争,也导致全面获利下降。消费者的好消息,却是企业的坏消息。

——新经济产业从传统产业掠夺了大批管理与技术精英,导致传统产业人力资本大失血。同货币资本一样,人力资本也是任何一项产业发展的支柱因素,IT产业为了获得发展,大多用高薪从传统产业挖走大批人才,不仅如此,很多网络公司采取各种手段互挖人才。据了解,美国很多网络公司,为获取优秀人才,其高级主管都直接参与人才的招聘全过程。这些企业普遍建立了“知识与人才主管”职位,以快速收集、处理、保存大量人才知识和信息,加强人才使用与管理。同时,还建立了人才破格使用制度。2000年5月23日,香港社会活动家杨敏德女士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作了题为“新经济和传统产业腾飞”的讲座,她指出,“新经济下优秀的人才不愿意进入传统行业,是其发展的重要障碍。事实上,企业最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就是它所拥有的人力资源。从传统产业的角度来讲,它应当提高人才的待遇,付与他们与贡献相称的报酬。”但是,中国和美国的传统产业似乎都忽视了这一点。

由于企业获利缩水,人力资本大失血,资金循环和扩张要求又被新经济产业所割断,巨额资金被无效损耗,企业新的业务投资随之萎缩,于是,资本面临无法补偿的危机!而在另一方面,投资者的短期利益与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由于时间偏好,投资者(股东)缺乏耐性,往往只关注短期利益,从而压制董事会与管理层盈利。可是,产业的演进有其自身的规律,不可能一蹴而就。今天投资,怎么可能明天就要求收获?但是,“股东权益至上”,企业主管为了自身的利益,包括职位、薪水等,不得不迁就投资者,甚至铤而走险。如美国《财富》杂志2001年初的一篇文章称,被誉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企业——通用电气(GE),连续101个季度的收益增长是因为使用了会计策略,来让人们对它真实的表现产生模糊的错觉。这种说法认为,通用电气从某个其他业务那里“借”来了收入和损失,来抵消一些分支部门的收益与损失,而不管这些收益与损失是否属于同一个季度,在这个过程中,特别利用了它的金融服务分部的通用电气资本。这样的结果是令收益增长出现令人吃惊的连续效果。例如,通用电气记载了一笔卖掉“Paine Webber”的股票收入(13亿美元)。但是根据通用电气发布的资料,这些收入被“一次性费用抵消”。这就意味着下一个季度也会很稳定,并且收益增长也是可以预期的——这当然是投资者最喜欢的。在资本市场欣欣向荣的时候,这种“管理收益”的策略手法精湛,可以糊弄投资者,但当萧条来临时,又会发生什么呢?为了“股东的权益”,也是为了企业管理层的利益,铤而走险做假账,就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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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3)

200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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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吗?

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吗?——与梁运斌博士商榷

房地产租赁决非房地产“分期出售”。一种物品连同所有权发生让渡,则是买卖;物品不随所有权发生让渡,则为租赁。

梁运斌博士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房地产:发展与调控》(第11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一书中认为,房地产租赁是房地产的“分期出售”,房地产所有者通过租金的形式逐步收回成本和利润,其实质仍然是买卖关系。这种论点及其论证,乍一听,令人耳目一新。然而思之再三,我不敢苟同。

租赁与买卖的区别在于:在交换中商品的所有权是否让渡。在买卖关系中,买者以获取商品的所有权为目的,买者支付货币,卖者(厂商)获得了代表商品价值的一定数额货币之后,才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让渡;在租赁关系中,承租者不以获取商品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获得一定期限内商品的使用权,在租期之内,承租者虽然占有商品,但是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让渡。在租赁关系中,商品价值是采取租金分散回流的方式得以实现的。

显然,在房地产租赁关系下,房地产所有者即是出租方,租用房地产者即是承租方,在约定期限内,承租方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代价,获得房地产的使用权,但房地产所有权不变。这种房地产交换方式是不难理解的。

但梁运斌博士为何还认为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我认为,他可能把融资租赁式房地产交换方式与分期付款式房地产交换关系混为一谈了。因为,从形式上看,二者都是由商品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分期支付一定额度的货币,最终,厂商收回商品的成本和利润。但是,分期付款的实质是,在付款期内,商品的所有权逐步向付款方转移,到期末,应付款项支付完毕,则商品的所有权完全让渡给付款方;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在承租方支付货币期内,形式上虽然与分期付款相同,但实质不同,即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而到约定期末,对租赁商品则可能有三种处理方式:退回、续租或留购。若采用前两种方式,则这种商品的交换关系是租赁关系,这也不难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三种处置方式,因为它发生了商品所有权的让渡,这样,它与分期付款方式在形式上几乎完全一样。这是否应算作买卖关系?否。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商品交换方式是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在租期结束之后发生商品所有权让渡的。租期届满,留购处置方式只是三种方式之一,并不是租期内租赁关系成立、存续或解除的要件之一,退回才是要件。承租人选择留购是基于租赁而取得所有权,并不影响租赁的性质。可见,梁运斌博士的论点及论证是站不住脚的。

2000年6月

“土地银行”之考证(1)

“土地银行”之考证——与崔新明、贾生华等先生商榷

“代表城市政府集中进行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专门机构”是土地银行吗?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银行并非中国一些学者所言的土地银行,他们所指的土地银行在国外通常被称之为土地开发公社。

浙江大学的崔新明、贾生华二位先生在《试论建立城市土地银行》(载《中国土地》,2000年第1期,以下简称为“崔文”)一文中认为,“代表城市政府集中进行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专门机构”就是“城市土地银行”。在同一期杂志上,潘琦先生在《试论城市土地储备》(以下简称为“潘文”)一文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杨淑梅在《“土地银行”激活一庄市场》一文更早地将土地储备机构称为“土地银行”。参见《土地与经济》,1999年第9期)。

尽管“土地银行”这个词语对中国人来讲并不新颖,例如20世纪30年代,中国就有人提出了这个概念以及实施设想(陈太先等:《台湾土地问题研究》,第257页,广东地图出版社,1995);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国外土地银行经验以及做法的译介(尽管到目前为止,这方面材料相对较少)。但是,上述文章所赋予“土地银行”的内涵以及提出的操作举措,对国民来讲,颇为新鲜。

我认为,崔文和潘文所说的土地银行与国外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银行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即使就一般情况而言,也不应该称之为“土地银行”,而应该改称为“土地储备机构”(目前中国各地基本上都称之为“土地储备中心”)或者像韩国和日本那样称之为“土地开发公社”。

欧美存在土地银行?

潘文说,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把土地储备机制称之为“土地银行”,而且,其在一些国家已存在几十乃至上百年的历史,如“荷兰的土地银行计划始于1896年,瑞典则起步于本世纪(20世纪),法国也有四十年的历史”;崔文说,在瑞典、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城市土地银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通过互联网(搜索“Land Bank”或“Soil Bank”)和国家图书馆以及其他途径,查核了一些材料,发现情况与崔、潘二文所述有很大出入。

荷兰、瑞典、法国是否实施过“土地银行计划”的材料没有查到,倒是崔、潘二文没有提及的美国于1956年实施过该计划(参见《土地科学词典》,第103页,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但是,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农产品过剩和保持水土资源,直接做法是缩减耕地面积。具体办法是,按照美联邦“土地银行计划”有关规定,停耕一定比例的土地一定年限,其损失由土地银行按规定补偿,但是这部分资金由美国政府拨款支付。停耕土地虽然在美国也被称为“储备”,但是该土地没有被作一定的处理、没有被出让、出租或划拨给新的土地使用者,这与潘文所说的“土地银行计划”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另外,美国的土地银行早在“土地银行计划”实施以前,于1916年成立了,其业务主要是,提供长期农地抵押贷款,它不存在潘文、崔文所说的土地征购、整理、储备和供应等业务,而且它面向的也不是城市土地,而是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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