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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第1页)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业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财务状况变动表的一般格式为: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的报表。此表一般作为损益表的附表。其格式如下:利润分配表

3.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reserve),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巩固公司财产基础,增强公司信用,弥补意外亏损,扩大业务规模等目的,而于资本额外所保留的一部分金额。

公积金往往被称为附加资本,于资产负债表上列入负债项下,仅为计算上的一种数额,其结果是致使公司盈余分派于股东之金额减少,而公司财产因之增加。公积金的建立对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公司法几乎都规定了公积金制度,表现了国家对经济组织活动的积极干预,通过维持公司的存在和发展,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中国《公司法》第177条、第178条、第179条对公积金的提取和用途作了具体规定。

(1)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公积金提取的来源不同,公积金可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来源于公司营业利润,按是否受限制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但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章程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于公司利润中自由提取的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来源于企业非投资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根据《公司法》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都是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提取没有最高金额的限制,因为它比盈余公积金较为难得,不是经常性的。

(2)公积金的用途一般来说,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的用途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法定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增加企业资本,补充企业生产经营用资金以及弥补企业超过税前弥补期限后的亏损,而任意盈余公积金才可用于股利发放。中国公司法对此未作明确划分。根据《公司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①经股东大会决议;②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③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公益金制度

公益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一项权益,亦称“集体福利基金”。中国企业长期以来要为企业职工的生活福利直接承担一部分责任,考虑到这个因素,中国公司法特别规定了公司法定公益金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利润缴纳当年所得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同时,应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同时,公司法对法定公益金的用途也作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一般来说,主要用于兴建职工宿舍、托儿所、食堂等公共福利设施,但其所有权仍归属企业的所有者。

5.剩余利润的分配

公司在一定时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在缴纳了所得税后,即为税后利润。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将向投资者分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该条第5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的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181条第1款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杜绝企业通过立真假两本帐,掩盖其不法经营活动和逃避税收行为的现象。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这一规定对防止某些个人非法转移、侵占公司资产将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有上述行为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司合并、分立

1.公司合并、分立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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