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受讯的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便时常可以提出异议,对记载是否正确故意表示怀疑,甚至抵赖或否认他在侦讯时所招认的供词。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时就必须传唤侦讯员或侦讯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到庭对质。这样枝节横生,就在一定程度上拖延、扰乱了法庭的审讯进程。
正如前面所指出过的,侦讯工作是一件十分繁重艰巨的工作。我们只要想到远东法庭审理的这个案件牵涉的地域范围之广,犯罪年代之长,罪行种类之繁,特别是在押的重要战犯人数之多以及他们每个人在日本近二十年来政治舞台上的活动之错综复杂,便可知道要做好这项工作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一个好的侦讯员首先必须摸熟日本近二十年来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各方面的大体情况,其次便是研究受讯犯人在哪些方面担任过什么重要职务,有过些什么罪恶活动,然后才能向他提出一些关键性和能击中要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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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口供(2)
当然,侦讯人员在准备工作中经常依据的是那浩如烟海的日本政府的文件档案以及检察处联系的若干日本人所提供的资料和线索,但是他必须付出辛勤的劳动去挖掘、整理和决定取舍。此外,在侦讯中,他还必须运用自己的智慧能力,掌握侦讯技术和犯人心理,步步进逼,跟踪到底。这样,他才能作出出色的成绩,他取得的口供日后在法庭上提出时才是检方有力的证据。
一般说来,国际检察处的侦讯工作做得还算是有成绩的,工作质量也还算高的。从犯人侦讯得来的口供记录,有不小部分曾被检察方面有效地利用了,作为支持对该犯控罪的有力证据提交法庭。
侦讯工作从1945年底主要日本战犯逮捕完毕起,到1946年5月法庭正式开始审讯止,一直是国际检察处的一项最紧张最繁重的工作。在初期,侦讯的对象是全体在押的甲级战犯,工作当然不能细致深入。到了后期,特别是在首先受审的被告二十八名人选已经决定之后,侦讯的火力便集中地对着这二十八名被告。个别历史比较复杂的被告被侦讯竟至五六次之多,口供记录长达数十页,一般平均也都在两次以上。侦讯工作越是接近法庭开庭便越紧张,好像赛跑的人快到终点的时候要特别卖气力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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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寻材料
检察处在准备起诉中的第二件主要工作便是要从那堆积如山、卷帙浩繁的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里找出与各被告战犯罪行有关的材料。这种材料,一方面可以被利用作为在开庭前对战犯们进行侦讯和录取口供时的背景参考;而另一方面又可以被利用在开庭时作为向法庭正式提出的书面证件,以支持检察处的控诉。由于这种材料是录自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它的作证价值无疑地是极高的。
但是要搜寻这类材料绝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而是一件非常繁重艰巨的工作。原因是:(一)尽管远东法庭大厦三楼档案资料室里的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堆积如山,但这并非日本政府公文档案的全部。很大一部分的公文档案早已被飞机炸毁或者被日本官员于投降前自动烧毁。即使全体工作人员辛勤劳动,费尽心机,要想从剩余的这些公文档案材料中去拼凑起一幅每个被控战犯的罪行全图,那也是绝对没有可能的。侥幸的是由于占领军的传奇式的发现,那几大箱埋藏在地窖里的日本政府最机密的文件(历次御前会议、内阁会议、五相会议、枢密会议、重臣会议的详细记录等)都被挖掘出来了。关于这几大箱日本政府秘密档案的传奇式的发现,见本书第二章第六节。这些文件也陈列在法庭的档案室里。这确实是无价之宝。它对于日本政府侵略政策之形成,侵略战争之发动,以及那些任过首相或大臣的被告战犯们在其中出过什么主意,作过什么发言,扮演过什么角色,等等,都提供了极端可靠的证据,而这种证据必然为法庭所接受。检察方面在论证对某些首要战犯的控诉时曾经充分地利用过这种材料。(二)法庭档案室所收集的日本政府档案文件虽然并不齐全,但是它的卷帙仍然是极其浩繁。日本人常用汉词“浩如烟海”和“汗牛充栋”去形容其多。要从这“浩如烟海”、“汗牛充栋”的成千成万的档案卷宗里去找出同某一战犯罪行有关的一段一节或者一行一句,那有时简直是像大海捞针一样困难。由此可见,要有效地利用这种档案就非付出巨大的人力和辛勤的劳动不可。(三)语文上的困难也是很大的。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都是用日文写的,而检察处的工作人员大都是不懂日文的。因此,他们就非借助于雇用的日本人不可。但是这些日本人的翻译质量和忠实性如何却不是没有问题的。这样,就更增加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由于上述的几种困难,检察处这项工作在起诉书起草的时候以及公开庭审的初期还没有做出很大的成绩。那时他们只是找出了一些勉强可以支持起诉书和可以打击某些被告的文件。至于能够深入地打击每个被告的证据大都是后来在审判过程中找到和提出的。因为,越到后来,工作人员从这“浩如烟海”的档案中寻找证据的技术便愈加熟练;他们对日本历史、政治和国情的了解也有所增进;而同盟各国的检察人员,特别是中苏两国的陪席检察官和他们的助理人员,此时也可以插手帮忙了。例如,关于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的罪行的许多有力证据便是苏联检察人员在日本档案中找到和摘出的。又如,关于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的罪行的许多有力证据便是中国检察人员倪征噢、吴学义、刘子健等在日本档案中找到和摘出的……这些证据都是开庭以后向法庭提出的,有的还是在反诘辩护证人时和检方进行反驳时作为补充证据提出的。
在这里,必须指出:提证的工作是贯穿着整个审理过程的一项主要工作。诉讼任何一方,只要它能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总是有办法在某一适当的阶段向法庭提出的。因此,检察方面这种挖掘证件的工作在庭审结束之前一直都在孜孜不息地继续努力,不像侦讯战犯和录取口供的工作那样,到庭审开始便必须立即停止。
此外,还有两件事值得在这里提到:(一)在远东法庭档案室里所陈列的,除了堆积如山的日本政府档案之外,还有一小部分外间不能看到的其他文件和手稿,例如“满洲国大事记”、“木户日记”、“西园寺公札记”等。这种资料虽然不多,但它也是诉讼当事人挖掘证据的对象。(二)为了维持“公平”、“平等”的原则,法庭不但让检察人员到档案室去随意翻阅、任意摘取他们所需要的资料,而且也让被告辩护律师们去任意翻阅、尽量摘取他们认为对被告有利的任何资料。因此,档案室便成了诉讼双方的“共同武库”,每天都有三五成群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员在那里孜孜不息地做“打捞”工作。他们在法庭上虽然属于两个敌对的阵营,但在档案室里他们却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并且“和平共处”、“互不侵犯”。这不能不说是远东法庭里一个很特别、很有趣的现象。
南京大屠杀事件的实地调查
检察处在起诉准备中的第三项工作便是派人到各地去对战犯们的罪迹进行现场采访和调查。由于日本战犯的罪迹遍及全东亚和太平洋区域,这种采访调查当然不可能普遍、全面,而只能是有重点地、有选择地进行。这种方法对于某些种类的罪行是特别适宜的,对于某些其他的罪行却没有多大用处。例如,破坏和平罪中关于日本侵略政策的形成以及侵略战争的发动,这种证据只有从日本政府档案、主要战犯的口供等方面去找,派人到外地去采访调查是不会有结果的。但是对某些日本战犯在亚洲各地命令或纵容部下大规模地屠杀平民、虐待俘虏、烧劫财产、强奸妇女等种种非人道的暴行,派人到犯罪地区去作现场调查的好处是很大的。第一,他们可以向当地亲历目睹的人们录取证词,由陈述者签字后将来便可作为书面证言向法庭提出。由于证人是罪行的亲历目睹者,他的证言便是第一手资料,其作证价值是巨大的。第二,在采访调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还可以预先约定所谓“关键性证人”(key witness)在审判的适当阶段中到东京来出庭作证,用口头的陈述对被告战犯做有声有色的控诉。
由于实地调查访问的方法对大屠杀一类的暴行特别适宜,国际检察处在法庭讯审开始以前曾经有重点地采用过多次;并且很有收获。例如,关于日军在马尼拉等地的暴行,“巴丹死的进行”,缅泰路的强制劳动,南洋各集中营中的任意虐杀等,他们都曾派人到菲律宾、印尼、缅甸、南洋各地去作实地调查,收集了不少的书面证词。然而做得最有成绩的还是关于南京大屠杀事件的实地调查。
南京大屠杀事件是日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一件最突出的暴行,其规模之大、时间之长,杀人之多,都是历史上所罕见的。这事件曾经轰动全世界的舆论,遭到善良人类的普遍谴责。负责控诉日本战犯罪行的国际检察处当然要把这件事作为一个重点去处理,特别是由于这件事的祸首和主犯不是别人而正是已经逮捕在押的松井石根大将。为了彻底弄清事件的真相和收集较多的证据去支持检察方面的控诉,检察长季楠在1946年3月初便调用了一架盟军总部的专用飞机,在中国陪席检察官陪同下,亲自率领了六七名得力的检察人员浩浩荡荡地由东京来到中国,在南京、上海、北平等地盘桓了约两个星期之久。
诚然,季楠等人之来到中国是另外有一个目的的,那便是要在中国观光、游览。游览观光无疑地是季楠一行人来到中国的一个重要目的。在季楠返回东京以后,有人问他这次旅行的收获如何,他回答说:只要看到一个北京的天坛,便不虚此行了。他对中国古迹名胜的估价之高,于此可见一斑。季楠在美国执行律师业务多年,颇具资财。他那次在中国买了不少的古玩、字画、锦缎和首饰。他对中国当时市场上流行的讨价还价的制度最具反感,常常埋怨他买某件东西所付的价钱有时竟超过其同行人员买同样东西所付价钱的两倍以上。季楠常对人说:“中国是文明古国,古迹名胜之多甲于天下,到了远东而没有到过中国,那将是一件极大的憾事。”然而季楠一行人毕竟是为了调查证据而来的,因此,他们也做了一些收集证件、访问证人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在来华期间,他们访问了一些官方机关和慈善团体,收集了不少有关南京大屠杀的统计数字,访问了一些亲历目睹的中外人士,取得了许多份书面证言,并且预约了十来个有力的证人到东京去出庭作证。此外,关于1937年卢沟桥事变中中日军队谁首先开火的问题,他们也作了一些调查,并且也预约了几位关键人物(如当时的宛平行政专员兼县长,第二十九军副军长兼北平市长)到东京去出庭作证。在全部审讯过程中,检察处对南京大屠杀事件和卢沟桥启衅事件的提证工作做得是比较有声有色的。这就说明:实地调查访问所费的财力人力虽然较多,它却是起诉准备中的一项富有意义的工作。
各同盟国提供的各种材料,如政府文件、调查报告、书面证言等,对于检察处的起诉工作也给了不小的帮助。许多这类材料在审讯的过程中都被作为证件向法庭提出了。在这方面,中国和苏联供给的是比较多的。但是,由于美国检察长的顽固偏见和居心叵测,这些材料中的相当一部分都被搁置起来而并未向法庭提出。中国和苏联方面提供给检察处的材料中有些是涉及日本皇室的,有些是涉及经济侵略和财阀们的责任的。这类材料多被季楠搁置起来了。例如,关于日皇批准进行细菌战的材料和荒木在日军侵占西伯利亚时的罪行的材料等都遭到季楠的压制而未能作为证据向法庭提出。
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挑选(1)
从上面两节中,我们看到:国际检察处在1945年底先后分批逮捕了一百余名的日本主要战犯(“甲级战犯”),对他们进行了普遍的侦讯,录取了大量的口供,并且在侦讯过程中还以“罪嫌不足”为借口擅自陆续释放了好几名犯人。同时,对这近百名在押战犯的罪行,检察处从法庭档案室里堆积的大量日本政府档案以及各盟国送来的许多文件中辛勤地做了一番挖掘、整理的工作。此外,对个别战犯的罪行还有重点地派员到外地进行过一些实地调查和证据采访。
因此,到了1946年开春,检察处对于所有在押的甲级战犯们的历史、地位和罪行已经摸出了一个初步轮廓,对于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政治关系也有了一个大体上的了解。他们此时所掌握的材料勉强够初步草拟起诉书之用。
但是在草拟起诉书之前,有一个先决问题,那便是:在这许多在押的甲级战犯之中,究竟有多少人、是哪些人应该首先作为被告起诉,提请法庭列为第一案去审理?显然,把全体在押战犯都包括在一个案件中去起诉受审是不适宜的。那时正在开庭的纽伦堡国际法庭,其受审的被告德国首要战犯也不过二十二人;而纽伦堡所审理的案情比东京法庭将审理的却简单得多,犯罪的年代也短一些。因此,国际检察处遂决定首批受审的人数应以纽伦堡受审的人数为标准,即使稍微有所增加,亦不应超过三十名。
另外一个先决问题,便是:在控诉被告们的犯罪行为时,其犯罪年代应从什么时候算起?到什么时候为止?对于犯罪行为应算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为止,检察人员是一致同意的。对于犯罪行为应从什么时候算起,他们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意见,发生过严重的争执。有些人说:远东国际法庭审理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战犯们的罪行,而日本对外侵略之所以变为世界大战的一部分是由于日军偷袭珍珠港。进而引起它对一系列国家的战争,所以1941年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事件应该作为犯罪日期的起点。有的人说:日军之所以偷袭珍珠港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一系列太平洋国家作战,都是为了要解决它对中国的战争,前者不过是后者的继续和延长,因此,1937年7月7日日军在卢沟桥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应该被认为是犯罪日期的起点。又有人说:1937年卢沟桥事件不过是1931年9月18日日军侵占沈阳和开始吞并满洲(中国东北四省)的继续和延长,事实上中日战争自那时起便已开始,因此“九·一八事件”应该被认为是犯罪日期的起点。更有人说:1931年“九·一八事件”之所以发生,其导因是1928年4月日军在皇姑屯炸死张作霖事件,从那时起日本侵占全中国的企图便已暴露无遗,而中日实际敌对状态那时便已发生,是故正本清源,被告战犯们的犯罪日期应从1928年算起。最后的这个主张无疑地是比较正确的,合乎逻辑的。从中国人的观点来说,也还算差强人意的。当然,这个日期还可以推得更久远一点,但是推得太久远了,提证是有困难的。
国际检察处经过郑重考虑和辩论之后,便决定采取最后的这一主张,因而对日本战犯们提起控诉的犯罪行为是从1928年(皇姑屯炸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总共约十七年的光景。
在起诉对象的人数(约二十至三十人)和犯罪的时期(约十七年)两个问题决定之后,检察处面临的另一个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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