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称他的部队都是有文化的军人,不会擅杀百姓,至于百姓的伤亡,可能是别的部队士兵干的。他上推天皇,下推邻军。
法官请《陷都血泪录》的作者郭歧营长出庭作证。
郭歧:&ldo;我要问谷寿夫,日军攻陷南京时,你的部队驻在何处?&rdo;
谷寿夫:&ldo;我部驻在中华门。&rdo;
郭歧:&ldo;《陷都血泪录》所列惨案,都是我亲眼所见,都是发生在中华门,它正是你部残酷屠杀中国百姓的铁证!&rdo;
谷寿夫仍要狡辩:&ldo;我部进驻中华门时,该地居民已迁徙一空,根本没有屠杀对象。我的部队一向严守纪律,不乱杀一人。&rdo;
这也是一种强暴!无耻无赖的谷寿夫当面称讹,歪曲事实,激起了人们的新仇旧恨。法庭里整个审判大厅里有如山呼海啸,怒骂声,狂呼声,诅咒声,号啕大哭声激撞在一起,有人眦目切齿地挥舞着拳头,不顾一切地向谷寿夫冲去。这是石头城的暴怒,是滔滔长江的暴怒,是整整一个中华民族的暴怒!
枯萎的谷寿夫,多么渺小,多么卑微!
石美瑜庭长也激怒了,他大呼一声:&ldo;把被害同胞的头颅骨搬上来!&rdo;
像夜晚突然关闭了所有的灯,变得没有一丝光亮一样,法庭里陡然变得寂静无声。人们把力量全部集中在眼睛上。
宪兵抬出一个又一个麻袋,一个又一个头骨从袋中滚动而出。一张又一张血肉模糊的面孔,皮肉化去了,变成一个又一个白色的头骨,在静静地滚动。黑洞洞的眼眶和口腔,白森森头骨,无声地堆满了长长的案台。
他们在指控,在咆哮,全大厅的人都感到了巨大的震波,克制不住身体的抖动。
这是从中华门外的万人坑里挖掘出的一部分,刀砍的切痕清晰可辨。石庭长说。
红十字会所埋尸骨及中华门外屠杀之军民,大部为刀砍及铁器所击,伤痕可以证实。法医潘英才说。
复仇的大地在刽子手的脚下熊熊燃烧。但他拒不认罪。也许罪犯的逻辑是同样的。在巴黎格雷夫广场,曾有一个杀人犯将受到砍头的处罚,他在临刑前对广场上拥挤的观众只说了一句话:&ldo;我的朋友们,主要的是对任何事情一概不要承认!&rdo;
红十字会副会长许传音详述了他目击的惨状,他说红十字会的埋尸统计为四万多具,实际数字远远超过,因为日军不准正式统计。英国《曼切斯特卫报》记者田伯烈,金陵大学美籍教授贝德士和斯迈思出庭,站在公理和人道的立场上,用目睹的事实揭露和证实日军的暴行。
遭日军强奸的陈二姑娘鼓起勇气走上了法庭,她不死就是为了今天,她抽泣着说:&ldo;两个日本兵用枪对着我,我没有办法,他们一个一个地侮辱我。&rdo;哭吧姑娘,是的他们手里有枪,委屈你了姑娘,用你的泪水来洗刷我们民族蒙受的耻辱吧。还有你,悲惨的姚家隆,当时你的手中为什么没有枪?日军杀死了你的妻子及子、女,现在你被枪击的后颈还在疼痛。控诉吧我的同胞。
谷寿夫还在顽固狡赖。
光柱打上了银幕,谷寿夫在日军自己拍摄的影片里出现了。他看到罪恶之花怎样在死亡与毁坏中开放,看到自己在大屠杀的中心得意的狞笑,他的指挥刀上留着血污。
仿佛闻到了刺鼻的血腥气,他低下头,抬手触了触鼻子。
擢发难数的罪行!7日和8日继续传证和辩论。80多位南京市民走上法庭。还有大量的物证。还有罗瑾和吴旋提供的照片:
定格:兽兵劈下的屠刀距一名中国人的头部仅差10公分;
定格:少女忍辱撩起上衣,持枪的兽兵扯下她的裤子,扭过脸来淫笑;
定格:瘦弱的青年被蒙住双眼绑在木柱上,练枪刺的兽兵刺中他的左胸;
定格:母亲捧着女儿的一条腿悲痛欲绝,她的女儿被兽兵撕成了两半;
定格:右手持亮晃晃的军刀,左手拧着一颗人头,一个兽兵站在横七竖八的无头尸丛间怪笑;
定格:一排头颅整齐地摆放在土槽里,他们的尸身不知在何处;
定格:几名中国人在土坑里将被活埋,坑沿上站满了看热闹的兽兵;
定格:70多岁的老太太坐在地上哭天抢地,她裸着下身和干瘪的乳房;
杀了他!整个审判大厅里的气氛就是这三个字。
1947年3月10日,法庭庄严判决:
&ldo;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庭检察官起诉,本庭判决如下,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亚述魔王留下指甲(4)
&ldo;被告谷寿夫,于民国26年,由日本率军来华,参预侵略战争,与中岛、末松各部队,会攻南京‐‐始于是年12月12日傍晚,由中华门用绳梯攀垣而入,翌晨率大队进城,留住一旬,于同月21日,移师进攻芜湖,已经供认不讳‐‐及其陷城后,与各会攻部队,分窜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计我被俘军民,在中华门、花神庙、石观音、小心桥、扫帚巷、正觉寺、方家山、宝塔桥、下关草鞋峡等处,惨遭集体杀戮及焚烧灭迹者,达19万人以上。在中华门下码头、东岳庙、堆草巷、斩龙桥等处,被零星残杀,尸骨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被害总数共30余万人‐‐查被告在作战期间,以凶残手段,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暴、抢劫、破坏财产等暴行,率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间有方法结果关系,应从一重处断。又其接连肆虐之行为,系基于概括之犯意,应依连续犯之例论处。按被告与各会攻将领,率部陷我首都后,共同纵兵地肆虐,遭戮者达数十万众,更以剖腹、枭首、轮奸、活焚之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与夫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手段之毒辣,贻害之惨烈,亦属无可矜全,应予判处极刑,以昭炯戒。&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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