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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1页)

四、自我调节系统

一般说来,如果我们要说明认知结构的生物根源,以及认知结构之成为必然这一事实,我们必需既不认为只有环境才对认识结构发生作用,也不认为认识结构是先天地预先形成了的,而应看作是在循环往复的通路中发生作用的、并且具有趋向于平衡的内在倾向的自我调节的作用(《研究报告》第二十二卷和第二卷)。

在上面这三种解决办法中,其它两种所固有的困难我们就不提了。肯定我们这个解决办法的第一个正面理由是:这些自我调节系统存在于有机体的功能作用的各个水平上,从染色体组起直到行为领域本身为止,因此,自我调节看来是反映生命组织的最一般特征的。在染色体组的水平上,我们有勒纳①继多布然斯基和瓦莱士②之后而称之为“遗传的体内稳定状态”的东西;有胚囊的结构上的调节;有由瓦丁顿命名为“体内渗透”的动力平衡;有维持体内环境秩序的无数的生理上的体内渗透;有同样多的神经系统的调节(我们已经说过,这是由反射本身的反馈作用所构成);有在认知性行为的各种水平上都能观察到的调节与平衡状态:看来,自我调节是生命最普遍的特性之一,也是机体反应与认知性反应所共有的最一般的机制。

①《遗传的体内稳定状态》奥利弗与博伊德出版,一九五四年。

②《果蝇的体内稳定状态的遗传学》《美国国家科学院会议记录》,华盛顿出版,第三十九卷,一九五三年,第一六二到一七一页。

第二,以自我调节为基础的解释特别富有成效,因为这些解释说明了形成结构的过程,而不是说明现成结构,然后再在这些现成的结构中探索事先就以预成状态包含了种种知识范畴的其他结构。如果我们和洛伦兹一道希望依靠遗传来说明理性思惟的原初的一般形式,我们就得说,比如,数是一个“天赋观念”。但是我们的推论应该在哪里停止呢?我们必须承认原虫和海绵在它们的遗传组织中已经具有数概念吗?而且,如果它们已经有了数概念,这仅仅是意味着“自然”数呢,还是我们还要假设它们也“潜在地”包含有对康托尔“阿尔发”和一切“阿密嘎”超限对应关系呢?另一方面,在有机体自我调节的基础上解释逻辑数学运演的形成,就只是去考察感知运动智力最初阶段建基于其上的初级建构技能的形成,以及去研究这些技能本身由于新的自我调节引起的改变,致使这些技能导向以后的各个阶段,等等。现在,有机体的自我调节已给我们提供了从一个水平到另一个水平的无限重建过程的图景,不是高级形式预先就包含在低级形式之中,而是高低级形式之间的联结仅仅是功能上的类似。换言之,在调节的各种形式中,在已经出现的某些共同的机能作用中,我们发现在行为水平上观察到的情境似乎是有预兆的,由不断的自我调节的功能作用所产生的结构的连续性,在该水平上又被重新发现。因此,从自我调节到带有其预见到的或“完全的”调节的运演的最后过渡,只不过是不断的连锁通路中的一个环节;要是认为这个连锁通路是从初级行为的反射阶段或某些其他起点开始的,都会是武断的,因为人们在有机体的一切阶段上都看到另外的一些连锁通路。

把上述过程视为是已经完成了的过程,并且从倒过来的顺序进行观察,那么,看来无可否认的就是:逻辑数学运演是在前运演的表象水平上就由尝试错误及其调节所准备好了的。看来也同样清楚的是:在行为的水平上,上述这些建构的起点并不是语言;它们的根源存在于感知运动水平上的活动的一般协调作用中(排列顺序、互相重叠、对应关系等等)。但是这些协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开端,它们是以神经协调为先决条件的。这里麦卡勒克和皮茨的重要分析已经揭示出在细胞突触联系后面发生的转换跟逻辑算子之间的同构性——虽然这当然不意味着“神经元的逻辑”事先就包含有思惟水平上的命题逻辑,因为要达到这个水平是需要十一到十二年时间的反身抽象的建构作用的。证明在所有水平上,在神经协调和有机体自我调节之间都存在着联系,这当然是生物学的任务。

留下来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逻辑数学运演同物理经验和(以后的)因果关系之间存在着惊人的一致性所引起的问题。在这里,认知技能的心理发生和生物发生之间的相互联系,似乎提供了一个使人非相信不可的解决办法:如果有机体成为具有建构性运演的主体的出发点,那末尽管有这些建构性运演,有机体还是应该象其他的事物一样,成为一个物理化学客体,即使增加了新的规律它也将仍然服从于物理化学规律。因此,主体结构之与物理现实的结构发生关系,是通过机体内部原因而不是(或不仅是)通过外部的经验。这并不意味着主体觉察到了这一点,也不意味着当他把握东西、吃东西、呼吸、看东西或听东西的时候他就懂得了物理学;但是,这的确意味着他的运演技能作为活动的结果,是发生在物理系统之内,这个物理系统决定了运演技术的初级形式。我们的意思也不是说,运演技能是事先就限定了的,并且是局限于物理世界之内的,因为在达到包含可能性的以及看不见的东西的非时间性世界时,运演技能就完全超越了物理世界。但是我们很愿意着重指出,对于先验论者不得不退而向其求援、并且直到希尔伯特时代还得到承认的那种宇宙与思惟之间的“先定的”和谐,在我们思想上应该由“被建立的”和谐取而代之,这种和谐事实上是由一个在机体水平上就已经起作用的过程所逐步建立起来的,并且是从机体水平无限地向前扩展的一种和谐。和谐事实上是由一个在机体水平上就已经起作用的过程所逐步建立起来的,并且是从机体水平无限地向前扩展的一种和谐。

第三章 古典认识论(问题的重新考虑)

我们既已完成了对认识发生的概括评述,则尚待分晓的是这种分析所得的结论对解答一般认识论的重要问题是否有些用处,因为发生认识论是要求探索这样的解答的。

一、逻辑的认识论

假定逻辑的方法就是公理化的方法,那么,我们就应该不要犯“心理主义”的错误,即把事实跟规范混淆起来,心理主义是某些尚未形式化的逻辑体系的特点,卡维莱和后来的伯特都曾因此而批评过现象学。然而,这里还是存在着发生学研究有可能把它们搞清楚的三个基本问题,即:形式化的程序和“自然”思维的程序之间有什么联系;被逻辑形式化了的是什么;为什么形式化会有戈德尔意义下的局限性。

A。数学家帕施曾经论证说,形式化的程序和自然思维的自发倾向是背道而驰的。如果我们承认用主体意识的内容来给自然思维下的定义,即一般的思维倾向于向前看,而形式化却是回顾过去的——其目的在于确定所有断言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并使得所有中间步骤与结果都成为明显可见的:那末,帕施的论点便显然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管主体之是否觉察来考虑结构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化,那末这种完善化似乎就在于:把形式跟内容区别开来,并且从低级形式出发通过反身抽象来创建一些新的形式,在这一方面,逻辑学家的形式化看来就是把获得了统一的过程向较高水平扩展,而不是倒过来,但是除此之外,它还表现出了一种本质上是新的特点。

再者,如果公理化是以某些反身抽象过程作为其基础的话,公理化就会使这些过程具有越来越多的灵活性。当逻辑学家在概念上推出一些基本原理,如同一律、无矛盾律和排中律时,就会出现这样的反身抽象。但是我们必须深入一步,必须考察公理化的历史。我们发现在历史的早期,如在欧几里得时期,公理还是作为直觉的,不证自明的东西而被接受的,所以是从自然思维方面简单地借用过来的,但是后来反身抽象变为一种有了分化的活动,这种活动考虑了它的目标,并把这些目标一般化。它获得了新的能力,能给直觉性变得越来越少的理论提供基础——在这方面,非欧几里得几何标志着一个根本的转折点。当形式化通过它本身的这种功能而变成专门化了的时候,便假定人们有完全的自由按体系的需要去选择公理,形式化也就不再依赖自然思维所提供的元素了。说得更确切些,如果我们把反身抽象分析成为把某些预先给定的关系投射到新的思维平面上这一准几何意义上的“反射”,分析成为在这个新平面上重建这些关系所必需的重新组织这一理智意义上的“反射”,那末这后一方面就胜过了前一方面;而重建则包括了日益多样的再组合,以及在组合的种类方面的更大自由。这样,我们就有了比如三值逻辑的创建,这种逻辑不同于,但却十分接近于一般思维的逻辑;或者是无穷多值逻辑的创建,这种逻辑与我们对排中律的直觉是距离很远的。

总之,从发生学的观点来看,形式化很可以被认为是思维发展中已经出现的反身抽象过程的一种扩展。但是由于形式化可具有的日益增加的专门化和一般化,它显示出形成各种组合的可能性是不受拘束的、丰富多采的,这就大大地超越了自然思维的范围;形式化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依靠一种跟通过可能性借以预测现实性的过程相类似的过程。(请参阅本书第一章第六节末尾)。

B。从这里跟着就产生了我们的第二个问题:形式逻辑予以公理化的是什么?在数学史上,形式化了的理论几乎总是把早期的、直觉的或朴素的理论形式化。然而,看来这对于逻辑并不适用;要看到一种公理体系怎样能够有一个绝对的开端,还是有困难的。因为被选作一个体系的公理的那种未经证明的命题,和被用来定义后来的概念的那种未经定义的概念,都包含着一整套隐含的关系。另一方面,对逻辑要素的论断,例如由命题p和q(或它们的真值)的十六种可能组合所形成的所有子集的集,本身就牵涉到这样一些运演,这些运演是先于在这体系中出现的那些运演的,在上述情况下,就牵涉到一个组合性运演,它使这个体系具有一个象布尔代数或它的补余分配格那样的代数集合结构。

对这个问题的最初一个解答应该是假定:逻辑就是我们对客体的认识的公理化,这是按照斯宾塞提出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龚塞思提出的“关于任何客体的物理学”这个意义上说的,在这里抽象是从客体的形式或客体间的关系开始的,“不以条件为转移”,从而不以客体某种量的特性或物理特性为转移。但是,物理的客体是存在于时间之中,并且总是在变化着的;以致当龚塞思谈到客体的同一性(A=A)、无矛盾性(它不能在同一时间内既是A又不是A)、或排中律(要就是A,要就是非A)时,这就已经不是物理客体的问题——物理客体总是表现出某种变化,因而部分地超出了这些规律的问题——而是对任何客体所采取的行动问题:这是一件非常不同的事情,因为这些行动是在主体能进行运演以前出现的。

如果我们从主体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一开始就把逻辑看作是一种语言,并像现代实证主义那样把它跟一种语法和一种一般的语义学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逻辑就不是这个词的本来意义下所指的认识的一种形式,而是认识的纯粹形式,这种纯粹形式的公理化只是与分析的性质或同语反复的性质有关。但是发生学的研究表明,智力是先于言语而存在的,这种前言语的智力就已经包含着一种逻辑,也就是与活动格局的协调(联合、归类、顺序、对应等等)有关的逻辑,这种看法也得到乔姆斯基的语言学方面的结论的支持。其次,我们研究中心出版的《研究报告》之一(第四卷)曾经从发生学上证实了奎因对他称之为逻辑经验主义的“教条”之一——把分析性跟综合性判断截然分开——的批评是有充分根据的。实际上,人们发现分析性判断和综合性判断之间是有中间情况的,一切关系开始时都是综合性的,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它们的内涵(这是主体给予他自己所用的概念或运演的含义,例如,在2+3=3+2中的“+”号)才变成分析性的。一切认识在初级水平都是从经验开始,但是从一开始我们就能区别出从客体作出抽象的物理经验,和从主体活动间的协调作出反身抽象的逻辑数学经验(例如为了验证2+3=3+2而把客体排成顺序,或者改变顺序)。这样,说运演具有所谓“同语反复”特征似乎就是有充分根据的了,如果我们把“同语反复”特征只理解为某些运演具有“永真”的性质的话:但是“永真”决不能归结为同一性,因为它可以从一个既是同一化过程又是分化过程的组合体系中产生出来。而且,每个形式化了的体系都是以公理为依据的,选择公理的三个标准是:这些公理必须是充分的、前后一致的、和相互独立的,这也就是说,在彼此的关系方面,它们不能是同语反复的。

如果逻辑不仅是语言的公理化,那末我们应不应当作出结论说,逻辑是把自然“思维”形式化呢?如果自然“思维”指的是主体有意识的思维,带有其直觉性和不证自明经验的话,那就一定得不出上述结论来;因为直觉和不证自明的经验在历史过程(贝尔纳斯)和个体发展过程中都是变动的,并不能成为逻辑的适当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越过那些可观察到的东西来尝试着建构结构,并不是从主体有意识地说的或想的什么来建构结构,而是从当他解决对他来说是新的问题时,他依靠他的运演所“做”的什么来建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发现我们自己是在处理象INRC群这样的可以逻辑化的结构,这个群的存在是一九四九年我们观察儿童行为时发现的(参阅本书第一章第六节)。这样,如果我们从自然结构的特殊而有限度的意义上来理解自然“思维”,我们就可以把逻辑看作是这些结构的形式化,以及随后的超越这些结构,正如科学的算术形成“自然数”的一部分,而同时又以越来越有成效的方式去使自然数臻于完备。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提供了把自然结构和形式化再建过程连结起来的一个例子——一个十分说明问题的例子;因为它表明亚里士多德①没有意识到这些最初结构所能提供的一切可能性:他不知道关系逻辑和集结构的存在。因此,进行形式化所必需的、甚至是进行通常称为三段论法(这是直觉的不完全形式化的一个典型例子)所必需的反身抽象,是通过时间上缺乏衔接的方式而重新建成的,从而是一步一步地前进的;正是这个进程使所有后来的完整化成为可能。说逻辑就是自然运演结构的形式化从而就和下述观点十分一致,这种观点认为,公理化,正如我们在A部分曾经看到的,会产生一种专门化了的思维形式,从而获得它本身的自主性和特有的丰富性(关于问题A和B,可参阅《研究报告》第十四卷到第十六卷)。

①直译为斯塔吉拉(Stagira)城的那个人,即指亚里士多德。——译注

C。从自然结构的形式化跟自然结构心理发生学上的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个观点来看,重提一下如下事实是很有启发的,即: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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